金管會將加強對現金卡業務的管理
(本報訊)現金卡的推出,不僅提供急需資金民眾的方便性外,更減少地下金融活動及其所衍生的社會問題,惟在業務發展的過程中,亦發生消費爭議等社會關切的議題。
依據金管會統計資料顯示,現金卡的市場現況(截至94年1月底止):
(一) 34家發卡機構。
(二) 尚有貸款餘額卡數為379萬張(總發卡數為611萬張)。
(三) 全體放款餘額為2,490億元。
(四) 整體逾期放款比率自93年5月底的2.84%降至94年1月底的0.8%。
(五) 辦理現金卡債權委外催收的發卡機構計23家。
(六) 現金卡放款餘額(2,490億元)占整體放款餘額(16兆元)比率:1.55%。
(七) 現金卡及信用卡放款餘額(7,125億元)占整體放款餘額比率:4.43%。
金管會表示目前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社會所質疑的問題主要有:
(一) 發卡浮濫
(二) 廣告誘發年輕族群借款
(三) 催收方式不當
而目前金管會所採取的管理措施:
(一) 針對發卡浮濫:
1、 發卡對象須年滿20歲。學生亦須年滿20歲始能申請,且學生現金卡以2家發卡機構為限,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的信用額度不得超過2萬元。另禁止針對學生族群促銷。
2、 發卡機構應確認申請人身分的真實性、具有獨立穩定的經濟來源與充分的還款能力、瞭解申請人的舉債情形後,再行發卡。
(二) 針對廣告誘發年輕族群借款:
1、 為提醒民眾重視自身信用,在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的下方,加註「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而影響您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的文字。
2、 廣告應加註醒語,文字為「請計劃用卡,避免損害信用」、「衡量自身能力,謹慎運用現金卡」及「用卡量力為、信用保長久」等三項。
3、 動態媒體廣告醒語播放時間目前為「任選4秒出現」,自94年5月1日起更改為「於廣告全程播出」。
4、 重要資訊揭露:在申請書中列示利率及各項費用,詳列計收標準及收取條件,讓申請人簽名確認;發卡機構網站上揭露利率及各項費用。
(三) 針對催收方式不當:
已訂有相關規範,舉其重點如下:
1、 僅能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而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干擾或催討。
2、 以電話催收時,需裝設錄音系統,並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
3、 委外催收時,受委託機構不得有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的不當催收行為。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僱用人員的疏失致客戶權益受損,發卡機構仍應對客戶負責。
4、 受委託機構的催收人員進行催收時,應對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表明係接受某特定金融機構的委託身分,並出示授權書。
5、 發卡機構應定期稽核受委託機構,且禁止受委託機構複委任他人代為處理債權催收。
金管會研擬的檢討改進措施:
(一)針對發卡浮濫:
1、 申請人須檢附薪資或財力資料,才可以申請現金卡,發卡機構所核給的額度應與申請時申請人的還款能力相當。
2、 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為訴求,以免讓外界誤以為欠缺徵信審核。
3、 未收到申請書及完成徵信審核程序前,不得製發卡片。
(二)針對廣告誘發年輕族群借款:
自94年7月1日起,發卡機構使用有聲媒體廣告時,畫面應詳列最高利率及所有費用項目,並以相同音量的聲音播出。
(三)針對催收方式不當
1、 對於債務無關的第三人資料,發卡機構不得提供予委外催收機構。
2、 發卡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時,應查證資產管理公司的催收標準與金融機構一致,如客戶申訴資產管理公司有暴力催討者,經發卡機構查證屬實,應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並送銀行公會建檔,各發卡機構不良債權不得再出售予該資產管理公司。
3、 發卡機構辦理行銷如涉及個人資料外洩,或辦理催收涉及非法暴力催討,經查證屬實者,將予嚴懲,必要時,停止辦理現金卡業務。
(四) 與青輔會合作,對年輕族群加強教育宣導。
(五) 該會正研擬「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將前揭相關規定納入規範,並訂於94年3月28日召開公聽會。
依據金管會統計資料顯示,現金卡的市場現況(截至94年1月底止):
(一) 34家發卡機構。
(二) 尚有貸款餘額卡數為379萬張(總發卡數為611萬張)。
(三) 全體放款餘額為2,490億元。
(四) 整體逾期放款比率自93年5月底的2.84%降至94年1月底的0.8%。
(五) 辦理現金卡債權委外催收的發卡機構計23家。
(六) 現金卡放款餘額(2,490億元)占整體放款餘額(16兆元)比率:1.55%。
(七) 現金卡及信用卡放款餘額(7,125億元)占整體放款餘額比率:4.43%。
金管會表示目前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社會所質疑的問題主要有:
(一) 發卡浮濫
(二) 廣告誘發年輕族群借款
(三) 催收方式不當
而目前金管會所採取的管理措施:
(一) 針對發卡浮濫:
1、 發卡對象須年滿20歲。學生亦須年滿20歲始能申請,且學生現金卡以2家發卡機構為限,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的信用額度不得超過2萬元。另禁止針對學生族群促銷。
2、 發卡機構應確認申請人身分的真實性、具有獨立穩定的經濟來源與充分的還款能力、瞭解申請人的舉債情形後,再行發卡。
(二) 針對廣告誘發年輕族群借款:
1、 為提醒民眾重視自身信用,在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的下方,加註「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而影響您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的文字。
2、 廣告應加註醒語,文字為「請計劃用卡,避免損害信用」、「衡量自身能力,謹慎運用現金卡」及「用卡量力為、信用保長久」等三項。
3、 動態媒體廣告醒語播放時間目前為「任選4秒出現」,自94年5月1日起更改為「於廣告全程播出」。
4、 重要資訊揭露:在申請書中列示利率及各項費用,詳列計收標準及收取條件,讓申請人簽名確認;發卡機構網站上揭露利率及各項費用。
(三) 針對催收方式不當:
已訂有相關規範,舉其重點如下:
1、 僅能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而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干擾或催討。
2、 以電話催收時,需裝設錄音系統,並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
3、 委外催收時,受委託機構不得有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的不當催收行為。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僱用人員的疏失致客戶權益受損,發卡機構仍應對客戶負責。
4、 受委託機構的催收人員進行催收時,應對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表明係接受某特定金融機構的委託身分,並出示授權書。
5、 發卡機構應定期稽核受委託機構,且禁止受委託機構複委任他人代為處理債權催收。
金管會研擬的檢討改進措施:
(一)針對發卡浮濫:
1、 申請人須檢附薪資或財力資料,才可以申請現金卡,發卡機構所核給的額度應與申請時申請人的還款能力相當。
2、 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為訴求,以免讓外界誤以為欠缺徵信審核。
3、 未收到申請書及完成徵信審核程序前,不得製發卡片。
(二)針對廣告誘發年輕族群借款:
自94年7月1日起,發卡機構使用有聲媒體廣告時,畫面應詳列最高利率及所有費用項目,並以相同音量的聲音播出。
(三)針對催收方式不當
1、 對於債務無關的第三人資料,發卡機構不得提供予委外催收機構。
2、 發卡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時,應查證資產管理公司的催收標準與金融機構一致,如客戶申訴資產管理公司有暴力催討者,經發卡機構查證屬實,應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並送銀行公會建檔,各發卡機構不良債權不得再出售予該資產管理公司。
3、 發卡機構辦理行銷如涉及個人資料外洩,或辦理催收涉及非法暴力催討,經查證屬實者,將予嚴懲,必要時,停止辦理現金卡業務。
(四) 與青輔會合作,對年輕族群加強教育宣導。
(五) 該會正研擬「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將前揭相關規定納入規範,並訂於94年3月28日召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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