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彩:任職六年,資格絕無問題

(本報訊)師大校長黃光彩,今天晚上接受本報記者採訪,強調他的校長任用資格完全沒有問題,希望大家認清事實,明辨是非。
他並提出他在新加坡大學任職六年餘,並為一級行政主管職的書面說明:

一、1989-1995年職自IBM被借調至新加坡大學系統科學院(以下簡稱ISS/NUS),六年期間可分成兩大階段,工作年資期程表如附件一(頁3),然皆屬同一合約,如附件二 IBM Singapore 人事室證明函(頁4)。

(一)第一階段(1989-1993):職擔任「通訊」與「三度空間視覺化」之研究部門行政主管四年,主要任務是建立國家級研究單位,幫助學校提昇研究能量,新加坡大學1989-1993之學校名錄中均有職的資料記載其中,詳見附件三1989-1993四年之新加坡大學名錄(頁5至15),該名錄起迄時間為每年七月至翌年六月,詳見附件四(頁16 ),另見ISS/NUS院長Lim Swee Cheng於93.05.10復台師大遴選委員會信函內容〝He was head of the research department for four years…〞,如附件五(頁17)。其間1992年6月,職也被指派兼任籌設SingaLab,詳見新加坡大學施春風校長93.11.25來文〝He was also directly responsible for the setting up of a laboratory to perform joint projects with IBM Development Labs,…〞,如附件六 (頁18)。

(二)第二階段(1992-1995): 職主要任務是協助新加坡大學引進知名外商,設立產學合作研究實驗室— SingaLab,並擔任其主管,目的為提昇產學合作研發能力,這也是台灣教育部當今的主要政策,當時很快即有IBM、APPLE與學校合作,詳見網站http://www.nus.edu.sg/Resrch/gallery/html/iss.htm資料,如附件七(頁19),另見ISS/NUS院長Lim Swee Cheng於93.05.10復台師大遴選委員會信函內容〝…and the head of the research institute for the next two years…〞,如附件五(頁17)。

六年工作期間都隸屬新加坡政府(由ISS/NUS簽屬)之同一合約,全部酬勞皆由新方支付

(詳見ISS/NUS院長Mr. Lim Swee Cheng於93.06.10覆台師大遴選委員會及93.08.24覆李慶安委員信函內容,即附件八、九(頁20至21 )

二、SingaLab是新加坡大學與IBM合作之產學研究中心,登記於1992年6月,其中新加坡政府主導的股份佔60%,IBM佔40%,設立時出資結構約略分配為:

(一)新加坡方面(佔60%,政府佔50%)

(1)新加坡國家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EDB) 20%。

(2)新加坡大學系統科學院(ISS/NUS)10%。

(3)新加坡國家電腦局(National Computer Board, NCB)10%。

(4)Singapore Computer System (新加坡國營公司)10%。

(5)CSA Holdings (新加坡私人企業)10%

(二)IBM方面(佔40%)

IBM為少數股東,不負稅務與法律責任。

第一年草創期(即1992至1993年),新加坡政府指派職主導成立,成員多由ISS/NUS調派至SingaLab,該些成員仍隸屬於ISS/NUS,繼續接受ISS/NUS督導,此由當時同樣任職於ISS/NUS的Program Manager,同時也是SingaLab的前董事會成員的Low Hwee Boon於94.01.31來函說明即可證明 ,信件原文及中譯本如附件十(頁22至24)。

IBM在1993年10月才與SingaLab簽訂合作,詳附件十一(頁25)。

三、當時任職於ISS/NUS的研究員Ng Kim Hui於94.01.30來函也提及1992-1993年之過渡時期,所有由ISS/NUS到SingaLab成員仍屬於ISS/NUS員工之事實,信件原文及中譯本如附件十二(頁26至28)。

四、另一位SingaLab的前董事會成員Tahn-Joo Chin於94.02.03來函亦說明ISS/NUS在草創時期,調派主要主管及技術人員至SingaLab支援,有些人後來仍回到新加坡大學工作 ,信件原文及中譯本如附件十三(頁29至31)。

五、其他相關證明職在新加坡大學任職六年餘,並為一級行政主管職之信件,包含前新大學資訊學院院長Prof Chua Tat-Sung、新加坡研究所(SingaLab)董事Dr. Francis Yeoh及新加坡國會議員Dr.Wang Kai Yuen,詳附件十四至十六(頁32至34)

六、鑑於前揭說明及佐證文件,職之教育行政主管職務確滿四年以上,亦即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第一款「擔任教育行政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之規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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