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鄉馬太鞍溪溢流19死 遺屬告徐榛蔚究責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8台北報導】
有鑑於114年9月23日發生於花蓮縣光復鄉之馬太鞍溪溢流事件,造成多達19人喪生之事故,罹難者家屬認為應追究花蓮縣政府、光復鄉公所未及時安排撤離居民所致死亡之法律責任,故於114年10月起,由12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並陸續與10餘位罹難者家屬代表進行會談,了解案發情形,並於115年1月13日正式向花蓮地方檢察署寄出刑事告訴狀,要求檢方偵辦並追究花蓮縣縣長徐榛蔚、花蓮縣光復鄉鄉長林清水,以及相關違法失職公務員等人涉犯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等之刑事責任,而花蓮地方檢察署亦於115年1月14日展開搜索及訊問花蓮縣光復鄉公所及鄉長林清水等人之偵查作為,並認為鄉長林清水涉犯過失致死等罪,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裁准。
律師團認為,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1款、第20條第7款之規定,就本次水災,花蓮縣政府及光復鄉公所就「災害防救」有規劃及執行之法定義務,然而中央政府至少於9月22日夜間至23日凌晨,就已多次預警堰塞湖將溢流,可知被告徐榛蔚、林清水二人對於相關預警應該已經知悉,卻依然不加重視,怠忽職守,不但相關撤離指令有所遲滯,且必須撤離之範圍也未周全,對於防救資源投配,更是嚴重不足。被告二人怠忽職守之行為,確實導致包含告訴人親友等多數罹難者,喪失性命於應強制撤離之紅色警戒區內,客觀上顯係其有廢弛職務之行為,並因而直接導致多數人民喪生寶貴生命,釀成災害,依法應負起刑事責任。
此外,依照《災害防救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可知花蓮縣政府與光復鄉公所具有法律上之作為義務,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對於告訴人等,依法有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但事實上縣政府與鄉公所並無相應之作為。可見本案被害人之死亡結果,確實是被告徐榛蔚、林清水二人怠於執行職務所造成。再者,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7月4日農林務字第1011730362號函修訂《堰塞湖警戒、監測及撤離與演練方案》之規定,也具體明確規定了被告徐榛蔚、被告林清水二人身為縣長、鄉長所應履行之職責,但由於被告二人違背其應盡之職務,導致告訴人親人之死亡,自應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律師團認為,本案被告徐榛蔚身為花蓮縣長,被告林清水為光復鄉長,二人身為相關公務員,依法均負有防範及遏止水災災害發生之職責在身,依刑法第130條規定,被告二人對於災害具有預防或遏止職務,卻故意或重大過失廢弛該職務,未及時發布撤離命令,確實疏散災區居民,致堰塞湖潰壩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已然符合「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構成要件。同時,依刑法第276條規定,被告在職務上怠忽所應盡之注意義務,致使人於死者,屬違反注意義務致死罪,而被告二人行為不僅是消極放任,更具有應認之因果關係,災害結果為直接且可合理預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而本件告訴人皆為本次堰塞湖洪災罹難者之親屬,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提出告訴,故委請義務律師團協助提出告訴,希望花蓮地方檢察署毋枉毋縱,查明真相,以期實現正義,並還給不幸罹難者及家屬公道。
義務律師團成員(按照姓氏筆畫排列):
王展星律師、王妙華律師、李克欣律師、李頤杰律師、林建宏律師、房彥輝律師、翁晟閔律師、許渝澤律師、劉嵐律師、陳又新律師、顏名澤律師、顏嘉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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