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所長荊宇泰違法經商遭彈劾
【數位網路記者陳墀台北報導/2016,8,18】
交通大學資訊科學與工程研究所所長荊宇泰, 兼任加油站董事, 且其持股超過10%,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監察院今(18)日通過監委楊美鈴及蔡培村提案, 彈劾荊宇泰,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交通大學資訊科學與工程研究所所長荊宇泰,
彈劾案文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荊宇泰於任職交通大學生醫影像與工程研究所兼任所長(2011年8 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及資訊科學與工程研究所兼任所長(2014年8月1日迄今)期間,擔任上開公司董事(自2013年6月 25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且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今年5月11日監察院詢問日止,所有該公司股本總額17.5 %,並有分配股利(盈餘)之情事,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事證明確。另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87號 及105年度鑑字第13770號等判決意旨, 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規定之事實,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 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未專心於公務, 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應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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