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壽遭罰480萬元、5項糾正及停止電話行銷業務2個月
【 數位網路記者陳墀台北報導/2016,8,9】
金管會今天罰台壽480萬元、5項糾正及停止電話行銷業務2個月。
金管會認為違反事實理由:
(一) 投資國外上市公司股權,並與被投資公司另2家法人股東簽訂權益價格保證合約,該合約之交易對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二) 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有部分交易條件未提報董事會之情事,不利董事會投資決策之審議,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三) 辦理投資國外交易所交易債券(Exchange Trade Note,ETN)有投資標的為不保本且最終到期日超過10年之結構型商品,核與「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不符。
(四) 辦理財務核保作業,有未洽請保戶提供財務告知書、未確實依前函報改善計畫辦理及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填報之年收入有短期內差異甚大,未建立檢核機制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第4款、第8款第6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 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以不當話術進行招攬、與其他金融商品作比較及客戶要求提供保險商品說明文件,有未據實告知等情事,違反本會97年11月6日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9510號函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3目、第9目及第17條規定。
(六) 對於應付未給付予保戶之款項,有未建立定期檢核再行通知之機制,且有保戶於支領其他期款項時,未主動告知保戶尚有未領取之前期款項情事,不利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七)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要保人風險屬性為「保守型」者,有投資商品屬性為「積極型」之情事,與所定內部規範未符,經核違反「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4目、第8款第8目及第17條規定。
(八) 辦理中期擔保放款業務,有授信決策過程有欠妥適、徵信作業未落實等缺失情事,核違反「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九) 保險商品條款有未顯著揭露警語者,核與財政部84年3月22日台財保字第841484673號令,有關補充訂定分紅人壽保險單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相關規範第1點4款規定不符,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十) 保全作業所訂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未詳盡之情事,有未依本會103年10月6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令規定辦理,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十一)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有法定事項未予揭露之情事,核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0點第2款、第11點第2款、第18點第2款及本會102年10月29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082000號函規定不符。
(十二) 辦理利率變動型區隔資產帳戶管理有未以合理市價移轉及資產報酬率之計算有未合理分攤直接業務管理費用等情事,違反「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十三) 中信人壽辦理內部稽核查核作業,查有內部稽核一般查核報告內容有未揭露法定評估項目者,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四、 裁罰結果:基於前揭事項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之違規事實明確,本案共計核處罰鍰480萬元、5項糾正,並令其停止電話行銷業務2個月之處分。
五、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維護保險市場紀律。
金管會今天罰台壽480萬元、5項糾正及停止電話行銷業務2個月。
金管會認為違反事實理由:
(一) 投資國外上市公司股權,並與被投資公司另2家法人股東簽訂權益價格保證合約,該合約之交易對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二) 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有部分交易條件未提報董事會之情事,不利董事會投資決策之審議,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三) 辦理投資國外交易所交易債券(Exchange Trade Note,ETN)有投資標的為不保本且最終到期日超過10年之結構型商品,核與「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不符。
(四) 辦理財務核保作業,有未洽請保戶提供財務告知書、未確實依前函報改善計畫辦理及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填報之年收入有短期內差異甚大,未建立檢核機制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第4款、第8款第6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 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以不當話術進行招攬、與其他金融商品作比較及客戶要求提供保險商品說明文件,有未據實告知等情事,違反本會97年11月6日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9510號函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3目、第9目及第17條規定。
(六) 對於應付未給付予保戶之款項,有未建立定期檢核再行通知之機制,且有保戶於支領其他期款項時,未主動告知保戶尚有未領取之前期款項情事,不利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七)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要保人風險屬性為「保守型」者,有投資商品屬性為「積極型」之情事,與所定內部規範未符,經核違反「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4目、第8款第8目及第17條規定。
(八) 辦理中期擔保放款業務,有授信決策過程有欠妥適、徵信作業未落實等缺失情事,核違反「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九) 保險商品條款有未顯著揭露警語者,核與財政部84年3月22日台財保字第841484673號令,有關補充訂定分紅人壽保險單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相關規範第1點4款規定不符,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十) 保全作業所訂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未詳盡之情事,有未依本會103年10月6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令規定辦理,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十一)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有法定事項未予揭露之情事,核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0點第2款、第11點第2款、第18點第2款及本會102年10月29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082000號函規定不符。
(十二) 辦理利率變動型區隔資產帳戶管理有未以合理市價移轉及資產報酬率之計算有未合理分攤直接業務管理費用等情事,違反「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十三) 中信人壽辦理內部稽核查核作業,查有內部稽核一般查核報告內容有未揭露法定評估項目者,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四、 裁罰結果:基於前揭事項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之違規事實明確,本案共計核處罰鍰480萬元、5項糾正,並令其停止電話行銷業務2個月之處分。
五、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維護保險市場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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