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16日)-----罰群益金鼎、佳營電子、長鴻營造、揚華科技、儀大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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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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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1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395) 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新臺幣(下同)1,032,160元轉增資配 發普通股股票103,216股,每股面額10元一案, 因有申報書件不完備之情事,該公司業於105年8月16日自行完 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3項準用第12條 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3個營業 日申報生效。
貳、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8月1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前業務人員許○○。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6 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 及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受處分人於任職群益金鼎證券○○分公司期間,有與客戶借貸款項, 以及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未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 未明確告知或標示所採用之資料係屬預測性質, 且未依據研究報告辦理推介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 命令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前業務人員許○○1個月業務之執行 。
參、處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8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5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1 05年8月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5 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第1項規定,就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 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104年度財務報告)
一、裁罰時間:8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 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 條第1項、第2項、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 第1款規定,於104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105年5月3日 前)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 4年度財務報告,本會於105年6月17日及105年7月15日 限期補行公告申報,該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 規定,就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 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伍、處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105年第2季財務報 告)
一、裁罰時間:8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5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1 05年8月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5 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第1項規定,就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 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陸、處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8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洪○○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5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1 05年8月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5 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第1項規定,就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 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柒、處儀大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8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儀大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莊○○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儀大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 1項第2款規定,於105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105 年8月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5年第 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第1項規定,就儀大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 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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