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友聯產物保險罰480萬及3項糾正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8,30】
金管會今天裁罰旺旺友聯產物保險480萬及3項糾正,保險局指出其缺失如下:
(一)該公司辦理火險仍有同一建物不同樓層以不同建築等級費率核算保費;辦理團體傷害險承保作業,未依送審費率核算保費;辦理「汽車保險車隊附加條款」承保作業,未依送審商品之費率表加減幅度辦理;辦理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及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費核算作業,未依送審商品費率計收保費;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招標案件之承保作業,有未依送審費率核算保費及增列除外附加條款超逾招標規格;透過保險經紀人通路招攬之住宅火災保險要保書,有未經要保人簽章等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汽車保險收費出單作業,支票兌現日晚於保單生效日之規定期限,與公司所訂「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作業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相關規範未符;辦理巨大保額商業火災保險查勘作業,有查勘報告距核保生效日逾5年以上,未重新辦查勘作業者,與公司所訂「預防及查勘作業準則」相關規範未符;辦理金融資產減損作業,有未確實依公司所訂之「金融資產減損風險管理辦法」辦理;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未建立有效之管理程序,不利總分支機構勾核及查詢並據以落實洗錢防制者等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8條第3項第4款等規定不符。
(三) 該公司辦理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案之評估作業,對於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有未於事前作業相關評估分析報告並提報最近1次董事會者,核與本會101年3月8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4070號函規定不符。
(四)該公司委託科技公司處理資訊系統開發作業,有未將法令規定應記載事項列入合約中之情事,核與「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不符。
(五)該公司有將自用不動產停車位出租,未將其轉列投資用不動產者,核與本會103年2月19日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1261號令「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6項規定不符。
(六)該公司辦理代步車保險理賠作業,有未取具理賠單據即逕予賠付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七)上開違規事實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480萬元整及3項糾正。
四、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內部控管及洗錢防制作業,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二)該公司辦理汽車保險收費出單作業,支票兌現日晚於保單生效日之規定期限,與公司所訂「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作業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相關規範未符;辦理巨大保額商業火災保險查勘作業,有查勘報告距核保生效日逾5年以上,未重新辦查勘作業者,與公司所訂「預防及查勘作業準則」相關規範未符;辦理金融資產減損作業,有未確實依公司所訂之「金融資產減損風險管理辦法」辦理;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未建立有效之管理程序,不利總分支機構勾核及查詢並據以落實洗錢防制者等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8條第3項第4款等規定不符。
(三) 該公司辦理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案之評估作業,對於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有未於事前作業相關評估分析報告並提報最近1次董事會者,核與本會101年3月8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4070號函規定不符。
(四)該公司委託科技公司處理資訊系統開發作業,有未將法令規定應記載事項列入合約中之情事,核與「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不符。
(五)該公司有將自用不動產停車位出租,未將其轉列投資用不動產者,核與本會103年2月19日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1261號令「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6項規定不符。
(六)該公司辦理代步車保險理賠作業,有未取具理賠單據即逕予賠付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七)上開違規事實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480萬元整及3項糾正。
四、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內部控管及洗錢防制作業,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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