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19日)-----和旺聯合實業董事長陳正修罰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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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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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845)申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 年1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54485號函同意申報發行海外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總額上限美金 200,000,000 元及105年4月15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50013642 號函同意延長募集期間3個月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貳、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元大澳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案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貨幣市場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元大澳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 20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10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 100億元,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及澳幣 ( 等值新臺幣100億元)計價發行乙案,自105年8月19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 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 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6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含)後,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 (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70%;投資於國內外以澳幣計價之貨幣市場工具及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60%。
「元大澳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等值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參、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中國信託樂齡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平衡型投資國內外之「中國信託樂齡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 150 億元整,新臺幣級別10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50億元,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及美元 (等值新臺幣50億元)計價發行乙案,自105年 8月19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 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含);投資於股票 (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含);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90%(含)且不得低於10%(含);投資於全球銀髮樂齡趨勢相關產業之資產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投資總額之 60%(含);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30%。
「中國信託樂齡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15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肆、處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8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5年第2季終了後45天內(8月14日,惟遇假日順延至8月15日)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 105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 1項規定,就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 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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