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克華:金管會就兆豐銀行遭裁罰案採行相關措施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8,25】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該草案係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四十項建議經過跨部會研商修正,藉以推動國內法規與國際標準接軌,並展現政府各部門對國際社會防制洗錢之承諾,預期本次修法通過後,我國防制洗錢法制即與現行國際標準達成一致。
針對這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因紐約分行防制洗錢法令遵循缺失,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NYDFS)處分美金1.8億元之罰款一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兆豐銀行應借鏡此次教訓澈底改善,以維護銀行之誠信形象。金管會就此個案已陸續採行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 金管會已於105年8月22日依行政院指示,邀集財政部、法務部及中央銀行組成「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跨部會因應專案小組」啟動行政調查程序釐清事實,金管會將依小組分工,於本週展開對兆豐銀行相關人員之約詢事宜,預計將於二週內完成國內行政調查。
二、 金管會將指派檢查人員赴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及巴拿馬地區分行進行現場專案金檢,以釐清本案之相關事實並確認分行之改善情形。
三、 為了加強各銀行海外分支機構防制洗錢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金管會已通函要求銀行,應調整經營思維,重視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不偏重追求獲利或降低成本,並借鏡本次事件,督導海外分支機構檢視及強化防制洗錢風險控管,並且辦理下列事項:
(一)、 強化稽核制度:總行稽核單位應加強查核海外分支機構之防制洗錢是否符合當地規定,必要時應委由外部獨立專家進行查核,或委由其評估相關防制洗錢政策及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如委由外部獨立專家進行查核或評估,總行應善盡督導之責。
(二)、 落實法令遵循:總行派駐海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應具備適足的經驗及訓練,法令遵循主管應確實熟悉當地國金融法令,並應向總行專責單位定期彙報,以利總行採取適當督導措施;另總行應督導海外分支機構依國際防制洗錢共通標準及當地法令規定,加強可疑交易之辨識能力,落實可疑帳戶監控等作業。海外分支機構對地主國監理機關之檢查、函件、溝通情形,應詳實記載,即時回報總行。總行並應與當地主管機關保持聯繫溝通,以有效督導海外分支機構之缺失改善符合當地主管機關之期待。
(三)、 對於派駐海外分支機構之高階經理人,應有完整之訓練計畫,避免人才斷層。相關人員應長期培訓與歷練,並確認具備語言、法規之專業能力且能熟悉當地文化。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為讓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深入瞭解其防制洗錢義務,將請台灣金融研訓院等周邊機構舉辦相關研討會,邀請各專業領域的學者、專家分享,請金融機構董事、經理人等高階管理人員積極參與。此外,為使金融機構能有效執行防制洗錢機制,金管會將從九月份起請台灣金融研訓院、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舉辦一系列的訓練課程,並邀請法務部調查局、銀行相關業界之專家擔任講師,以有效提升金融從業人員之相關風險意識及執行效能。
金管會表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係為保護合法商業與維護國家社會安全,避免金融機構成為非法商業之工具,以維繫金融機構之誠信及金融市場秩序。金管會已依國際共通標準,訂定防制洗錢相關規範,並透過自行舉辦之法遵主管座談會、總經理會議,或責成銀行公會辦理相關法規說明會等方式,強化金融機構對防制洗錢之認知。另有關海外分支機構之防制洗錢控管,除現行法令已有規定外,亦已納入「本國銀行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案件審核表」之審查項目,關鍵仍在銀行能否真正的落實執行。期勉銀行能夠確實有效執行法令遵循、防制洗錢之各項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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