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本報訊)立法院昨(8)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草案。 未來各用人機關將有機會進用已具有專門職業證照及工作經驗之專業 人力,有效提升公務體系之整體人力素質。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類科應考資格如擬規定持有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 時,須有其他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後, 用人機關可因業務性質需要, 亦得對於機關部分缺額於應考資格配合增訂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 及工作經驗者,始得應考之規定。
董部長保城表示,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立法公布後, 考選部將就下列領域研究增設公職專技人員類科。首先針對衛生局、 所部分,由於衛生局、所非醫療機構無法進用醫事人員,惟衛生局、 所對地方的醫療院所或藥局負有監督輔導之責,本法條通過後, 衛生局、所得以公職藥師、 公職醫事檢驗師及公職護理師等進用有專業證照且有實務經驗之人, 確保人民之身體健康。其次,針對各機關之技術人員部分,將徵詢用 人機關意見, 有無增列以職業證書及工作經驗作為應考資格之公職專技人員類科需 求,如公職食品技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都市計畫技師等。 第三,為協助機關正確適用法令,保障人民權益, 將於政府機關增設「公職律師」,以落實第一線依法行政。
因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者, 其執業能力業已經過國家考試之衡鑑且有若干年工作經驗, 爰其應試專業科目擬予酌減為二科,內容將強調實務性, 並可視用人機關需求,併採多元考試方式(如口試)。
董部長保城表示,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的支持, 本修正案才得以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並特別感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廖召集人正井與尤立法委員美女在本案 審議過程的費心主持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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