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宜臻:警察執勤不准拍,國家監視器卻能到處錄
(本報訊)昨天是123自由日,我們的自由卻退向警察國家, 台灣的民主正在倒退魯!(1/21)法務部政次陳守煌表示, 根據個資法維護個人隱私的原則,若執法警察不同意, 得制止民眾錄影拍攝,並進一步表示警察也是民眾, 在執行公務時也應顧個人隱私權之保護。
警察執行公務是代表國家,並非個人
立法委員吳宜臻表示,個資法之立法原意是維護人民個人隱私資料, 避免其利益遭受侵害,然而法務部解釋函令,顯然是假個資法之名, 放任警察違法行使公務,民眾無法蒐證舉發。事實上, 警察執行公務時,是代表政府行使職權, 但是法務部卻又認為執法之員警為一般人,適用個資法之規範, 顯然是兩套標準,令人無所適從;再者,人民為維護公共利益時, 為何不能將執法過當之警察,以個資法第19條條文, 主張維護公共利益而蒐集警察個人資料以做為舉發之證據? 按照法務部之解釋,未來再發生類似文林苑、 陳雲林來台警方執法過當之事件,民眾將無法採取行動保護自己, 捍衛自己的權益!如果民眾無法對警方不當執法行徑攝錄, 當初陳雲林來台事件,一位被警方拖進去打的民眾, 就是因為民眾錄影,使警方過當執法之行徑無所遁形,進而得到國賠 !
警察執勤不能拍,攝錄民眾不需徵得同意
若警察執行公務適用個資法隱私保護,同理, 公共場所監視器未經人民同意之下,應不得攝錄個人影像, 因為人民亦可主張個人隱私權保護,何以警察能主張隱私, 人民不能主張?不禁令人質疑, 法務部只忙著切斷民眾對執法人員的監督管道, 卻不願正視民眾面對無所不在的監視個人隱私問題!
立法委員吳宜臻進一步表示,個資法自2010年通過,於2012 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後,一再發生各單位自行解釋、 擴大解釋之問題, 甚至法務部及其他政府機關卻將個資法當成執法護身符, 過度詮釋個資法之精神及適用範圍,以至於各界罵聲四起, 讓個資法背負惡法之名,無法發揮真正保護民眾個人資料之效用。
對此,立法委員吳宜臻強調,今日法務部函令解釋,不該無限上綱, 掩護不法之處,警察執行公務就是代表政府, 本應遵循標準程序執行,若因個人因素執法過當侵害民眾權益, 不該用個資法為由,拒絕民眾蒐證, 此舉除不符合個資法之立法精神外,更令人質疑係為逃避人民監督。
最後, 立法委員吳宜臻要求法務部於十天內應立即檢討並重新修訂此違反自 由、違背人權之函令, 並應檢討公共場所監視器所可能發生的個人隱私權益受損之問題。
聯絡人:吳宜臻委員國會辦公室 助理王珊珊 02-2358-8580
參考資料:
刑法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
意圖使公務人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 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最,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席人員:台灣人權促進會 賴中強會長
法務部檢察司 林錦村副司長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鄭其昀專員
警政署督察室 黃國珍組長
警政署刑事局 林培仁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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