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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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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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2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049) 申報發行普通股250,000,000股,每股面
額新臺幣10元,共計2,500,000,000元乙案, 前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之情事,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月10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 該公司業於102年1
月25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 本案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 自該公司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生效
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1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徐○○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司法第248條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查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國內第3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原申報書件所載還款來源係由營業收入項下支應, 後該公司於101年2月29日董事會決議
改以向股東融資不超過新臺幣9.25億元支應上開公司債之贖回, 惟未即向主管機關申請
更正,核有違反公司法第248條第4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公司法第248條第4項規定, 對該公司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
參、處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1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 定
於101年12月10日前公告申報101年11月份營運情形。
五、裁罰結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 就泰安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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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2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049)
額新臺幣10元,共計2,500,000,000元乙案,
之情事,
月25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
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1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徐○○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司法第248條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原申報書件所載還款來源係由營業收入項下支應,
改以向股東融資不超過新臺幣9.25億元支應上開公司債之贖回,
更正,核有違反公司法第248條第4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公司法第248條第4項規定,
參、處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1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於101年12月10日前公告申報101年11月份營運情形。
五、裁罰結果:
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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