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專論〉誰在糟蹋公視? (轉貼自由時報 )

◎盧世祥   2013-1-27   

一月十八日午後,公共電視第五屆董監事審查會議結束,選出五位董事,連同之前已選出的八位董事,距法定員額下限十七席仍差四席,董事會還是組不起來。會議結束,負責審查會行政程序的文化部長龍應台到場打招呼,我對她說︰「部長,妳提名時應做好黨政協調,為什麼執政黨推薦的委員刷下妳的名單?

執政黨否決自家名單

認定執政黨否決行政部門所提名單,以簡單算術即可驗證。當天提名十五人,民進黨及台聯的六位委員在會前發表一份聯合聲明,公開了支持的十位人選,剔除顯有爭議的五人,如果執政黨的八位委員也不反對行政部門的名單,這十位主要是公民團體所推薦的候選人,即可輕易跨越通過所需十二票門檻。然而,令人遺憾的,這些公民團體人選不但未能過關,堪稱「台灣之光」的紀政竟然只得七票;積極致力媒體改革的學者林麗雲、劉昌德與弱勢代表張正、劉銘都經四輪投票仍被封殺。
公視董事會經此折騰,社會各界反應甚多,許多人看得霧煞煞,有些人歸咎「藍綠惡鬥」,還有人主張修法降低通過門檻。在各界關切並討論解決公視董事會之際,必先釐清真相,只有根據事實,才能做出明智判斷與選擇。
其中最核心的問題是︰公視董事會遲遲未能組成,原因何在?誰該負責?

前新聞局長置之不理

有媒體以「七七七天了!公視董事會難產」為題做報導,指出了表象,卻未道盡事實。不錯,公視第四屆董事任期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自動延任」至今已近八百天;其間,審查委員開了六次會議,通過十三位董事。很多人都問:為什麼舊董事會延任這麼久,新董事會這麼難組成?行政部門責任何在?審查會出了什麼狀況?
先說行政部門。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推薦十五位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的審查會,於二○一○年十一月及次年一月開了兩次會議,選出五位董事、一位監事,並建議行政院儘速重新提名,但新聞局兩位末代局長江啟臣、楊永明都置之不理。這一拖十七個多月,新成立的文化部去年六月才終於提出候選人,但八月審查會之後,直到本月才有新名單。換句話說,其間新聞局拖了五百二十天、文化部一百四十天,兩者共六百六十天。從而,公視董事會組成拖拖拉拉,罪魁完全是怠惰傲慢的行政部門。

杯葛為降低通過門檻

其次,審查過程有無杯葛?誰在杯葛?
一如國人所見,最近一次審查會執政黨的委員不支持龍應台所提公民團體人選。事實上,在八月的審查會,從得票情況看,在野黨所支持的媒改學者羅世宏、徐璐(華視前總經理)、胡元輝(公視前總經理)落榜,遭遇也是如此。執政黨當局不支持行政部門所提人選,外界傳說不一;唯恐董事長人選旁落,不惜破局,封殺自家人名單,再以「少數杯葛」栽贓,為修法降低通過門檻找藉口,應屬合理推斷。
事實上,在野黨六位委員對於這種「先破局、再栽贓、降門檻」的手法,早有防備。十八日會議之前,六人發表「忍得孤寒換明月」聯合聲明,公開十位支持名單,不但表達「成局」的誠心善意,期待公視有新的開始,也防止再被栽贓。結果事與願違,「孤寒」未能換得「明月」,但誰杯葛公視董事會組成,真相再明顯不過了!

在野黨拒當投票部隊

在野黨方面審查過程的理想堅持或「孤寒」是什麼?六位委員強調程序正義,名單提前公布,不能「現場看名單、立刻就投票」,明白拒絕充當「投票部隊」;要求審查會全程公開,以文字或影像留紀錄,甚至開放記者旁聽;主張廣納公民參與,接受公民團體推薦人選;堅持所有曾涉及舊董事會紛爭者不再連任。這些主張,見諸歷次發言紀錄,呼應公民團體要求,對公眾負責,禁得起檢驗。正因理直氣壯,文化部也從善如流,十八日審查會名單提前公布,現場直播,公民團體代表入列,其程序正義、對外公開、公民參與程度,已為審查會創下範例。
公視除了新董事會組成延宕,也有舊董事會紛爭或合法性問題,過程更是醜陋不堪。國民黨當局四年多前仗國會多數,以凍結預算逼迫公視聽話,引發「搶救公視大遊行」。其後又修法加入「林益世條款」,以增加名額引進「自己人」控制董事會,嗣因「鑿痕斑斑,紊亂體制,未臻完全合法」遭監察院糾正。它奪取鄭同僚董事長職務的官司以敗訴收場,趕走績效卓著卻「不斥隉v的總經理馮賢賢,同樣被判敗訴。掌控媒體從來都是黨國體制的本質之一,威權時代它寧先開放黨禁(一九八六年)再解除報禁(一九八八年),就是明證;如今公視董事會種種鬧劇,只再度證明它本性難移。
解決公視董事會紛擾,解鈴還須繫鈴人,取決於執政當局作為。它欠鄭同僚、馮賢賢兩位受害人公開而鄭重的道歉與補償。至於新董事會組成,正本清源之計,是儘速真誠廣泛接受各方舉薦人才,務求其平衡與代表性,且做好執政黨內部黨政協調,以免再橫生枝節;其能如此,新董事會短期內即可組成。
至於其他主意,修法最常見,甚至還有等而下之的,改由行政院任命董事,都非善策。董事過關四分之三門檻雖高,在凸顯「公視屬於國民全體」的基本屬性,非一黨一人所能把持;前此已有四屆,並無窒礙。新一屆紛擾,根源在人不在法;修法之議,不論出自不明事理或別有用心,都不足取。況且,果真修法,也只能適用未來,不能立即引用;有如運動比賽進行一半,突然改變規則,既違背常識也踐踏普遍原則。

具名投票不符合常理

同樣地,主張審查會具名投票也不合常識常理。「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明載於內政部頒布的國民「會議規範」,社會行之有年,與「對事之表決記名」一樣,已成普遍原則。為公視董事審查一時權宜而破壞社會慣例或普遍原則,絕非明智之舉。

(作者盧世祥是資深新聞工作者、公視董事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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