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銀行內控差,遭罰300萬

(本報訊)永豐銀行內控出現不少問題,昨遭金管會罰款300萬元。


金管會調查:永豐銀行業務人員張OO辦理之存款開戶及消費性貸款文件有非客戶本人親簽之情事,該行對保作業未符內部牽制原則;行員私自代客保管印鑑、存摺及代客戶辦理提款作業,該行未能查核發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欠妥適;該行業務人員多次偽造客戶簽名字樣申請辦理各項業務,該行相關業務申請及核准程序之控管機制未能有效發揮,內部控制未臻完備。
金管會裁罰結果:本案該行有未建立完整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且未確實執行相關作業程序之缺失。惟考量本案部分事實係由該行自行發現、主動陳報,且積極配合調查,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涉案人員張OO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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