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匡時變更「華航基金會」章程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9,審法,69

【裁判日期】 990506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法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葉匡時即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董事

      長

代 理 人 許懷儷律師

代 理 人 翁焌旻律師

代 理 人 洪邦桓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

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交通部於民國77年7 月6 日以交

航(77)字第018113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

77年7 月7 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4冊、第31

頁第1294號)。為配合時代變遷,期待能有熟稔相關領域事

務及具專門學識領域之學者專家加入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

共同參與董事會之決策,以利該財團法人宗旨之推展,乃依

照交通部98年9 月17日交航字第0980050830號函,提請第8

屆第6 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

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

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

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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