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諮詢會議 研究糾舉案聲復及迴避問題
(本報訊)監察院25日上午舉行諮詢委員會,由院長王建煊主持,就糾舉案聲復程序之處理及原提案委員應否迴避等問題進行討論。諮詢委員胡佛表示,對於糾舉案,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若認為不應處分,而向監察院提出聲復,監察院似可考慮由該糾舉案第一次審查委員會以外之5位委員,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就聲復理由之准駁等問題進行討論,若聲復理由遭第二次審查會議駁回後,該行政機關仍然不服,再提聲復,則提案委員可改提彈劾案移公懲會予以懲戒。
對於聲復之後續處理,是否仍由原調查委員核議等問題,多數諮詢委員認為,行政機關所提之聲復,仍然屬於糾舉案程序的一部分,若貿然更換調查委員,則相關調查必須重新進行,反有效率不彰之疑慮。因此,行政機關提出聲復後,仍應依現行規定,交原提案委員核議,若原提案委員認為有必要,當然可以再行約詢或行文調查。
與會諮詢委員並認為,糾舉案本來就是為彈劾作準備,參與糾舉案審查會之監委,似無迴避參與該案彈劾案審查會之必要。
本次與會之諮詢委員計有胡佛、柴松林、高希均、杜明翰、蘇永欽、沈方枰及黃肇松等7人。與會諮詢委員大多贊同胡諮詢委員所提,召開第2 次糾舉案審查會之建議,然因此方案牽涉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監察院將進一步研究討論。
與會諮詢委員另對於監察院、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多所期許。柴諮詢委員松林表示,國家機關之作為,必須顧及人民之情感。高諮詢委員希均期勉公務員應做到既「廉」且「能」杜諮詢委員明翰建議,政府機關應多與民眾及媒體溝通。沈諮詢委員方枰強調,應善用機關之外圍組織與當事人及其他機關進行溝通,以瞭解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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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聲復之後續處理,是否仍由原調查委員核議等問題,多數諮詢委員認為,行政機關所提之聲復,仍然屬於糾舉案程序的一部分,若貿然更換調查委員,則相關調查必須重新進行,反有效率不彰之疑慮。因此,行政機關提出聲復後,仍應依現行規定,交原提案委員核議,若原提案委員認為有必要,當然可以再行約詢或行文調查。
與會諮詢委員並認為,糾舉案本來就是為彈劾作準備,參與糾舉案審查會之監委,似無迴避參與該案彈劾案審查會之必要。
本次與會之諮詢委員計有胡佛、柴松林、高希均、杜明翰、蘇永欽、沈方枰及黃肇松等7人。與會諮詢委員大多贊同胡諮詢委員所提,召開第2 次糾舉案審查會之建議,然因此方案牽涉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監察院將進一步研究討論。
與會諮詢委員另對於監察院、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多所期許。柴諮詢委員松林表示,國家機關之作為,必須顧及人民之情感。高諮詢委員希均期勉公務員應做到既「廉」且「能」杜諮詢委員明翰建議,政府機關應多與民眾及媒體溝通。沈諮詢委員方枰強調,應善用機關之外圍組織與當事人及其他機關進行溝通,以瞭解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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