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性騷擾現行犯,竟反成被告!
這是什麼社會?
檢警兩方互踢皮球,漠視人權!
(台北訊)台灣是什麼社會?見義勇為逮性騷擾卻淪為被告,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卻吃上官司,遭警方強制拘留,甚至出庭地檢署時還戴上手銬。市議員吳思瑤指出,日前一位陳女士在捷運上挺身而出,勇敢救助一位遭性騷擾的受害者,卻被性騷擾者反告毀謗、傷害,最扯的是,台北市警方竟以對待現行犯的方式,強制撤夜拘留陳女士,出庭時還將她銬上手銬,台北地檢署亦將全案移送進入審理程序,最後裁定五萬元交保。吳思瑤痛批,好心沒好報,見義勇為卻淪為犯罪嫌疑人,「這是什麼政府?公理正義何在?警方或檢方,必定有一方失職!」
吳思瑤兩週前接獲陳情,上週一(6/7)晚上約莫7:00,陳女士搭乘捷運板南線由善導寺站往台北車站的途中,驚見一名男子正對一旁年輕的小姐性騷擾,站在被害女子身後磨蹭,陳女士見被害小姐面露恐懼害怕,便立即向她確認,男子並非該小姐之友人,因此挺身見義勇為,高喊:「有人性騷擾,快抓住他,不要讓他跑了。」並為了保護受害者,當場將男子推開。在列車抵達台北車站後,受害的小姐決定控告這名嫌犯,於是捷運警察隊將三人帶回偵訊,但這位見義勇為的陳女士,萬萬沒料到噩夢才正要開始。
男子不滿見義勇為的陳女士斥責他是性騷擾並推開他,堅持對陳女士提出傷害及毀謗告訴,捷運警察隊竟也接受性騷擾的要求,直至6/8凌晨約1時,遂將郭姓男子連同陳女士移送至中正一分局拘留,等候地檢署偵訊。陳女士在中正一分局情緒崩潰、整夜難過痛哭,警方完全不予理會。直到隔日(6/8)上午十一時左右,才移送地檢署接受偵訊,庭訊時並將陳女士帶上手銬,以犯罪嫌疑人對待之。
移送台北地檢偵辦後,又是另一場悲慘遭遇的開始。陳姓檢察官竟問「推人額頭的動作就是打人巴掌!」、「警衛來了妳為什麼還要大聲喊叫對方是性騷擾?」「如果對方不堪羞辱跳下月台自殺,怎麼辦?」檢察官並要求陳女士向性騷擾嫌疑人當庭道歉,陳女士因徹夜未眠,加上從未上過法庭偵訊的驚恐情緒之下,只好照做,認錯道歉。最後,更令人不解的是,檢察官最後竟裁定陳女士以五萬元交保候傳。
吳思瑤議員痛批台北市警方,性騷擾案經受害者提出告訴,就代表男子確有涉嫌不當騷擾被害者的犯行,加上郭姓嫌犯係屬現行犯,根據 刑法第 21 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逮捕現行犯實屬依法令行事,為何警方仍聽信加害者的說辭及要求,將目擊證人、挺身相助的善心人士帶回偵訊、撤夜拘留、庭訊時更帶上手銬?完全將見義勇為者當做罪犯,根本就是枉顧事實及正義,踐蹋人權。特別是徹夜拘留這件事,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92條第二項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另外,根據 法檢字 0920805069、 0910804330 號函 < 實務上要求警方於深夜暫不解送人犯之便宜措施,於法尚屬無據,如有此種情形者,應自即日起加以改善。> 陳女士被留置過夜10個小時,到底是中正一分局便宜行事沒有通知檢察官? 還是檢察官枉顧法律拒絕立即問訊? 這之間必定有一方說謊,也必定有一方失職! 吳思瑤議員要求相關單位進行調查。
而檢方在庭訊期間,對陳女士的詢問也令人匪夷所思,最後裁定五萬元交保,並將陳女士以誹謗、傷害罪辦理,也完全違背比例原則。事發至今三天,陳女士情緒崩潰,不但不解她為何受此待遇,更相當擔心她在偵查庭因檢察官要求而當庭道歉的行為,會不會被檢方認定是認罪而被判刑?令人不捨的是,陳女士感到挫折,甚至心生反悔,懊悔當時為何要見義勇為,為何要挺身而出……
陳女士在事後寫下她的心聲:「我,不想做一個冷漠的目擊者,就在成為一個真正的目擊者時,卻也是我一個惡夢的開始。現在只能等待冗長的官司結束,還一個目擊者的應有的熱情。是否,未來,有勇氣再做一位目擊者,現在,我正在思索…………..」
吳思瑤說,好心沒好報還吃上官司,應被稱揚的善行、義行卻被以罪犯對待,由這樣一個個案看出,我們的法律訴訟程序及行政僵硬,導致檢警、政府處置不當,不只扼殺了台灣社會正面的道德勇氣、古道熱腸,更造就了「莫管他人瓦上霜」冷漠心態的寒蟬效應。陳女士無助的淚水,難道不該讓台灣社會和法律有更深的省思嗎?
檢警兩方互踢皮球,漠視人權!
(台北訊)台灣是什麼社會?見義勇為逮性騷擾卻淪為被告,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卻吃上官司,遭警方強制拘留,甚至出庭地檢署時還戴上手銬。市議員吳思瑤指出,日前一位陳女士在捷運上挺身而出,勇敢救助一位遭性騷擾的受害者,卻被性騷擾者反告毀謗、傷害,最扯的是,台北市警方竟以對待現行犯的方式,強制撤夜拘留陳女士,出庭時還將她銬上手銬,台北地檢署亦將全案移送進入審理程序,最後裁定五萬元交保。吳思瑤痛批,好心沒好報,見義勇為卻淪為犯罪嫌疑人,「這是什麼政府?公理正義何在?警方或檢方,必定有一方失職!」
吳思瑤兩週前接獲陳情,上週一(6/7)晚上約莫7:00,陳女士搭乘捷運板南線由善導寺站往台北車站的途中,驚見一名男子正對一旁年輕的小姐性騷擾,站在被害女子身後磨蹭,陳女士見被害小姐面露恐懼害怕,便立即向她確認,男子並非該小姐之友人,因此挺身見義勇為,高喊:「有人性騷擾,快抓住他,不要讓他跑了。」並為了保護受害者,當場將男子推開。在列車抵達台北車站後,受害的小姐決定控告這名嫌犯,於是捷運警察隊將三人帶回偵訊,但這位見義勇為的陳女士,萬萬沒料到噩夢才正要開始。
男子不滿見義勇為的陳女士斥責他是性騷擾並推開他,堅持對陳女士提出傷害及毀謗告訴,捷運警察隊竟也接受性騷擾的要求,直至6/8凌晨約1時,遂將郭姓男子連同陳女士移送至中正一分局拘留,等候地檢署偵訊。陳女士在中正一分局情緒崩潰、整夜難過痛哭,警方完全不予理會。直到隔日(6/8)上午十一時左右,才移送地檢署接受偵訊,庭訊時並將陳女士帶上手銬,以犯罪嫌疑人對待之。
移送台北地檢偵辦後,又是另一場悲慘遭遇的開始。陳姓檢察官竟問「推人額頭的動作就是打人巴掌!」、「警衛來了妳為什麼還要大聲喊叫對方是性騷擾?」「如果對方不堪羞辱跳下月台自殺,怎麼辦?」檢察官並要求陳女士向性騷擾嫌疑人當庭道歉,陳女士因徹夜未眠,加上從未上過法庭偵訊的驚恐情緒之下,只好照做,認錯道歉。最後,更令人不解的是,檢察官最後竟裁定陳女士以五萬元交保候傳。
吳思瑤議員痛批台北市警方,性騷擾案經受害者提出告訴,就代表男子確有涉嫌不當騷擾被害者的犯行,加上郭姓嫌犯係屬現行犯,根據 刑法第 21 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逮捕現行犯實屬依法令行事,為何警方仍聽信加害者的說辭及要求,將目擊證人、挺身相助的善心人士帶回偵訊、撤夜拘留、庭訊時更帶上手銬?完全將見義勇為者當做罪犯,根本就是枉顧事實及正義,踐蹋人權。特別是徹夜拘留這件事,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92條第二項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另外,根據 法檢字 0920805069、 0910804330 號函 < 實務上要求警方於深夜暫不解送人犯之便宜措施,於法尚屬無據,如有此種情形者,應自即日起加以改善。> 陳女士被留置過夜10個小時,到底是中正一分局便宜行事沒有通知檢察官? 還是檢察官枉顧法律拒絕立即問訊? 這之間必定有一方說謊,也必定有一方失職! 吳思瑤議員要求相關單位進行調查。
而檢方在庭訊期間,對陳女士的詢問也令人匪夷所思,最後裁定五萬元交保,並將陳女士以誹謗、傷害罪辦理,也完全違背比例原則。事發至今三天,陳女士情緒崩潰,不但不解她為何受此待遇,更相當擔心她在偵查庭因檢察官要求而當庭道歉的行為,會不會被檢方認定是認罪而被判刑?令人不捨的是,陳女士感到挫折,甚至心生反悔,懊悔當時為何要見義勇為,為何要挺身而出……
陳女士在事後寫下她的心聲:「我,不想做一個冷漠的目擊者,就在成為一個真正的目擊者時,卻也是我一個惡夢的開始。現在只能等待冗長的官司結束,還一個目擊者的應有的熱情。是否,未來,有勇氣再做一位目擊者,現在,我正在思索…………..」
吳思瑤說,好心沒好報還吃上官司,應被稱揚的善行、義行卻被以罪犯對待,由這樣一個個案看出,我們的法律訴訟程序及行政僵硬,導致檢警、政府處置不當,不只扼殺了台灣社會正面的道德勇氣、古道熱腸,更造就了「莫管他人瓦上霜」冷漠心態的寒蟬效應。陳女士無助的淚水,難道不該讓台灣社會和法律有更深的省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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