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怠忽油炸油管理,遭監察院糾正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於98年9月2日通過對行政院衛生署之糾正案。

(本報訊)2個月前,台北縣消保官查獲連鎖速食業者油炸油長期使用未適時更換,引發消費者恐慌。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及吳豐山旋即展開密集調查,分別約詢行政院衛生署前任署長葉金川、經濟部長尹啟銘,以及自民國91年迄今曾擔任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處長之陳陸宏、蕭東銘、陳樹功、鄭慧文及林雪蓉,經多方蒐集事證,認定衛生署對於油炸油品的安全衛生,毫無管理可言,亦未訂定稽查之規範,爰提案糾正,又認為衛生署自91年以後之歷任食品衛生處處長、第三科科長,職責明確卻對油炸油品質堪慮之問題置若罔聞,有違替國內食品衛生把關之重任,爰要求衛生署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衛生署四大違失:
一、衛生署對於油炸油之管制未周詳規劃管理制度,復未曾執行專案稽查,查核措施又欠缺延續性,實有輕忽、懈怠油炸油品管理,並嚴重危害民眾健康之怠失。
消保會於民國91年4月15日即曾發動全國消保官會同各地衛生局對於128家連鎖速食業者之油炸油更換時機問題進行查核,發現業者全數不合格,91年5月期間並責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署督導各縣市衛生局進行複查,結果仍全數不合格,顯見油炸油品質問題由來已久。其後亦未依據消保會於91年11月明確要求衛生署針對油品穩定性加以測試。
二、衛生署怠於訂定餐飲業油炸油稽查管理原則,致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未能有效稽查,嚴重影響民眾食之安全,確有違失。
衛生署雖於92年訂定餐飲業油炸油使用說明,卻未依法定程序進行公告,也未將核定之指引函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作為輔導稽查依循。經查,油炸油品問題於98年6月下旬造成國人恐慌前,行政院消保會及嘉義縣衛生局即曾分別於91年及95年間建請衛生署訂定餐飲業者炸油使用衛生指引,衛生署於同年9月即回復已著手訂定相關指引,以作為業者遵循及縣市衛生局之查核依據,惟衛生署卻至98年7月17日始函送各縣市衛生局油炸油稽查管理原則,顯見該署怠於訂定餐飲業油炸油稽查管理原則,致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未能有效稽查,嚴重影響民眾食之安全,確有違失。
三、衛生署長期間疏於督促地方衛生機關將油炸油之品質及更換時機問題列入食品衛生管理項目,使國人多年來長期食用未具安全保障之油炸食品,實有疏失。

從未有任一縣市衛生局將餐飲業者用油情況列為專案或例行稽查之項目;亦未於每年所主辦之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聯繫暨研討會會議中將油炸油列為研討項目,使國人多年來長期食用未具安全保障之油炸食品,實有重大違失。
四、衛生署對於台北縣政府法制局發布之檢驗結果之法律效力,前後認定標準不一,導致民眾無所適從,毁傷政府形象及公信力,亦有失當。
台北縣法制局於98年6月22日將檢體送台美科技檢驗有限公司進行酸價、重金屬及丙烯醯胺等24項項目之檢驗,惟衛生署認定該檢驗公司非衛生署認證之重金屬檢驗機構,檢驗結果僅供參考;至消保會召集會議後,才決議出衛生署及台北縣政府均一致認為台北縣政府所送檢驗之結果,即具有法定效力,中央主管機關無須再為複驗。衛生署對於台北縣政府法制局發布之檢驗結果之法律效力,前後認定標準不一,導致民眾無所適從,毁傷政府形象及公信力,亦有失當
監委程仁宏、吳豐山、楊美鈴指出:「民以食為天」,衛生署出版之「食品安全與營養白皮書」,於前言中即明白揭示「保障全民食品安全,是政府責無旁貸之使命與重要施政」,並信誓旦旦:「影響食品安全與消費者信任之真正關鍵,應是政府對於食品安全管理是否具有積極之作為」,然而,衛生署卻長期怠忽油炸油品之管理,有違替國內食品衛生把關之重任,違法失職事證極為明確。
另調查報告指出,衛生署宜針對油炸油長期使用未予更換,以及濾油粉、丙烯醯胺對人體健康之影響、油品之選購與連鎖速食業者油品含砷之原因深入檢討並予釐清,以保障全民食品安全;至於經濟部對於連鎖速食業者使用油炸器具之評核情形及方法,以及環保署對於廢食用油之管理,均有未盡周全及確實之處,乃責成相關單位具體檢討改善,並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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