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降至十八歲 , 丁守中今提釋憲

(本報訊)為使我國國民之選舉權年齡能體現世界潮流,讓年輕人訴求得被政治決策者重視,俾使各政黨領袖、民選公職行政首長、各級民意代表更重視青年議題,立法委員丁守中除已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外,更結合朝野52位立法委員提出「憲法並未當然限制年滿十八歲國民普世價值之選舉權」釋憲聲請文,並於今(21)日親自前往司法院遞送此案,並拜會院長賴浩敏,丁守中認為憲法並未當然限制18歲人之選舉權,期盼大法官能體現民意,早日讓我國年滿18歲之公民也能享有選舉權。
丁守中統計全世界192個國家中,約有144個國家國民之投票權年齡為十八歲,比例高達75%16歲有3個國家、17歲有3國家、19歲有2個國家、20歲有6個國家,僅佔3%21歲有14個國家)。丁守中說內政部雖然對投票年齡降到十八歲之趨勢表示「樂觀其成」,但卻認為憲法明確規定國民年齡滿廿歲方具有投票權,降低投票年齡必然須修改憲法,丁守中認為此將產生行政權剝奪立法權之疑慮,故應由獨立之司法權予以適時地解釋,方具有公正客觀性。
丁守中以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為例:「美國或任何一州不得因年齡而否定或剝奪十八歲以上美國公民之投票權。」「國會有制訂適當法律以執行本條之權。」;但此並未排斥各州或地方政府訂定法律賦予十八歲以下者選舉權或被選舉權,此即為「最低保障」之規定。換言之,以我國憲法來看,「二十歲以上」之選舉權為「憲法保留原則」,立法機關應賦予選舉權,但「二十歲以下」是否應賦予選舉權,則屬立法者自由判斷之空間。且民國100年大法官被提名人在立法院接受審查時,黃璽君與羅昌發兩位大法官也曾表示,降低投票年齡到十八歲並未違憲。

丁守中最後表示,修憲須經立委1/4提議,3/4出席與出席立委3/4決議提出修憲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通過,此一門檻甚高,短時間內實難達成目標。丁守中期盼大法官會議能接受此一解釋案,並做出有修法空間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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