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淳淳告斐偉、瑞奇,判壹周刊免責,後者賠23萬

【裁判字號】102,訴,1128
【裁判日期】1030930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    告 渱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淳淳
上列2 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李岳洋律師
       簡珣律師
被    告 朱俊憲
訴 訟代理 人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斐偉
被    告 邱銘輝
       段子薇
上列3人 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宋重和律師
       廖國欽律師
       鄭翔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朱俊憲應給付原告渱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 萬壹
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被告朱俊憲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
    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第3款及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張淳淳起訴時訴
    之聲明第1項、第2項原為:(一)被告朱俊憲應給付原告張
    淳淳新臺幣(下同)3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15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4頁及背面)。
    嗣原告張淳淳於民國103年7月31日主張渱海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渱海公司)為「瑞奇還我漂漂臉」書籍(下稱系爭
    書籍)之出版者,惟被告朱俊憲未將系爭書籍之書款返還予
    實際受害人即渱海公司,故追加渱海公司為原告,並變更訴
    之聲明第1項、 第2項及追加訴之聲明第4項為:(一)被告
    朱俊憲應給付原告虹海公司28萬8,5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淳淳15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聲明第(一)、(二)項為假執行(見本院卷
    (二)第28頁反面)。核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屬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又追加訴
    之聲明第4項屬補充法律上之陳述,揆諸前開規定, 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朱俊憲為大陸土豆網節目主持人,被告
    段子薇係受僱於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被告壹傳媒公司),從事執行娛樂版撰文之工作,被
    告邱銘輝為壹週刊雜誌社總編輯,具有決定是否刊登文章之
    權限,原告渱海公司為被告朱俊憲所著系爭書籍之出版商,
    原告渱海公司前與被告朱俊憲就系爭書籍出版事宜於99 年7
    月15日簽訂系爭書籍之出版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被告
    朱俊憲、段子薇、邱銘輝3人均明知利用出版品、 網路傳播
    等散布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影響力甚
    鉅,竟共同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由被告朱俊憲先向被告段
    子薇傳述有關原告張淳淳住院期間仍外出過夜陪女兒、紋眉
    、逛街購物、看房並積欠被告朱俊憲系爭書籍版稅等之不實
    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再由被告段子薇撰文、經被告邱銘
    輝同意刊登於100年1月20 日出刊之壹週刊雜誌第504期第48
    頁(下稱系爭雜誌),大幅刊載指摘原告張淳淳有:「爛腿
    上街血拼,張淳淳被爆欠人版稅」之文章標題、並以「塑身
    達人張淳淳...下半身有40處潰爛化膿的傷口, 目前住在台
    大醫院,看似病重,卻被爆她仍可逛街血拼、紋眉、請假回
    家過夜,還積欠土豆網主持人瑞奇(被告朱俊憲之藝名)版
    稅!讀者還爆料,她常在下午、晚上四處看房」、「張淳淳
    去年11月在臺大醫院,坐在輪椅上哭訴遭整型診所抽脂手術
    感染罕見疾病,下半身數十處傷口潰爛,處境堪憐,但卻有
    目擊者看見她逛街血拼。土豆網時尚節目主持人瑞奇更怒指
    張淳淳找他出書,卻積欠版稅,騙他回收500本書。 此外,
    他也證實張淳淳不但繼續投資房產,住院期間還多次叫他陪
    同看屋,不用坐輪椅就可行動自如」、 「瑞奇指控欠14萬」
    、「瑞奇在大陸土豆網時尚美妝節目(瑞奇還我漂漂臉)無
    名小站QBOY潮男風等節目主持人,頗具知名度,去年張淳淳
    主動找他出書,合約載明首刷5,000本, 需付14萬版稅,至
    今她一毛沒付,瑞奇還倒貼不少錢」、「上個月陸續有讀者
    向瑞奇反映書的品質不良,嚴重掉頁,他告知張淳淳,她回
    應會再重印,請瑞奇回收剩餘500本書, 『張淳淳騙人,印
    刷廠跟我證實張淳淳根本沒要重印,這樣不是害我名譽掃地
    ?』瑞奇氣憤說,很多人告訴他要小心張淳淳,他那時仍相
    信她,『但我發現很多事不對勁,據我所知, 她8月就住院
    ,9月8日我的新書記者會她還亮麗站台,後來她住院用手機
    搖控仲介,找我陪同逛街、看房,開記者會時卻坐輪椅! 』
    張淳淳助理也向他透露,張淳淳常回家照顧女兒」等內容編
    寫聳動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佐以原告張淳淳生病前後
    差異性極大之照片,嚴重貶損原告張淳淳之名譽及信用,致
    原告張淳淳受有精神上極大之痛苦。因被告朱俊憲故意為不
    實之系爭言論,且被告段子薇、邱銘輝亦未就系爭言論為相
    當之查證,又系爭言論均屬原告張淳淳私人間之事務,非屬
    可受公評之事,故被告朱俊憲、段子薇、邱銘輝等人顯共同
    不法侵害原告張淳淳之名譽及信用,另被告壹傳媒公司既為
    被告段子薇、邱銘輝之僱用人,自應就段子薇、邱銘輝之共
    同不法侵害行為負起連帶損害賠償之責,故被告間應連帶賠
    償原告張淳淳因系爭言論及報導所受之精神上損害。另被告
    朱俊憲迄未依據系爭契約第17條之約定交還系爭書籍之書款
    計28萬8,500元予原告渱海公司。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之規定,以及系爭契約第17條之約定,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朱俊憲應給付原告渱海公司28
    萬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淳淳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將附件1之文字以24公分×17
    公分寬規格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
    之財經版新聞紙3日。 (四)原告願供擔保請准聲明第(一
    )、(二)項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朱俊憲:被告朱俊憲為大陸土豆網節目主持人,應原
      告張淳淳邀請與其合作系爭書籍, 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
      17條之約定,系爭書籍於99年9月8日上架販售後,原告張
      淳淳應給付伊首刷稿費、版稅等,且原告張淳淳亦曾同意
      給付伊活動執行費10萬元,惟迄今原告張淳淳尚未與伊結
      算並給付首刷稿費、版稅及活動執行費用,故主張以原告
      張淳淳欠伊之10萬元活動執行費,與伊收受之系爭書籍費
      用3萬3,000元,互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又伊為系爭言論之
      緣由係因系爭書籍上架後,多有脫頁情形,經讀者反應請
      求換書,出版社遲未回應,伊認原告張淳淳以回收書籍搪
      塞,伊始接受媒體採訪而為系爭言論。另原告張淳淳住院
      期間確實有回家陪女兒,伊亦確實陪同原告張淳淳紋眉、
      逛街購物及看房等等,悉數符合真實。況原告張淳淳為公
      眾人物,倡導運動塑身,為媒體所稱之塑身達人,並於市
      面上販售其所開發、推薦之塑身產品,係以個人形象及魅
      力吸引消費者購買產品並獲取利益,甚至於99年11月17日
      召開記者會,將其因整型診所抽脂手術涉有醫療疏失乙事
      訴諸媒體,故系爭言論核與公益有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無
      誤,因此,原告張淳淳應對伊之系爭言論應有較高程度之
      退讓,倘伊所提證據,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
      原告張淳淳就伊係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
      、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情節未善盡舉證之責,
      即不得令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段子薇、邱銘輝、壹傳媒公司:原告張淳淳身為國內
      演藝圈、瘦身美容界之知名公眾人物,素有「瘦身天后」
      、「塑身達人」等雅稱,並著有「懶人窈窕輕鬆瘦」、「
      賺錢女王張淳淳:教妳投資與省錢致富」等眾多著作,自
      為知名公眾人物無疑。而原告張淳淳既然以自身塑身之成
      果,傳授相關瘦身美容經驗予大眾,藉以獲取名聲及其他
      經濟上利益,且報導前原告張淳淳即出面控訴因至美容診
      所「抽脂」而感染罕見疾病等情,核屬公眾議題而為可受
      公評之事。又系爭報導係被告朱俊憲出面控訴原告張淳淳
      積欠書款之時,並就原告張淳淳感染罕見疾病後於住院期
      間之活動情形予以闡述,屬於同一議題之後續報導,非僅
      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是原告張淳淳名譽、信用之保
      護,相較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自當有相當程度
      之退讓。而被告段子薇撰寫系爭報導,除對被告朱俊憲進
      行採訪,並由被告朱俊憲撥打電話給醫美診所員工、原告
      助理許穎柔、 印刷廠經理游介彥等3人,被告段子薇將上
      開對話之錄音內容對照被告朱俊憲之採訪獲得合理之確信
      ,並有原告張淳淳之醫院護理紀錄可得知原告住院期間不
      只1次請假外出可證。 另就系爭報導中原告張淳淳積欠朱
      俊憲版稅乙節,業經被告朱俊憲陳述甚詳,以上均同時詢
      問原告張淳淳後取得回應簡訊,一併將原告張淳淳說法列
      入系爭報導內容做成平衡報導,供讀者自行判斷,且斯時
      被告朱俊憲曾對被告段子薇提出伊與渱海公司簽訂之系爭
      契約第4條內容, 被告朱俊憲據此計算出應收取版稅為14
      萬元等情,核與系爭契約之約定相符,故被告段子薇已盡
      合理之查證,無任何侵害原告張淳淳名譽及信用之行為,
      更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可言。此外,被告邱銘輝為壹周刊總
      編輯負責統領編輯部與人事管理,基於分層負責與信任,
      就系爭報導之撰寫方式、採訪蒐證等細節,並無一一核閱
      ,被告邱銘輝並無參與系爭報導之製作行為,故不負共同
      侵權行為之責。綜上,被告段子薇、邱銘輝既無侵權行為
      ,被告壹傳媒公司自無須負僱用人監督之責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被告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 被告朱俊憲與原告渱海公司於99年7月15日就系爭書
    籍簽訂系爭契約。原告張淳淳為演藝人員,身兼商品代言人
    ,屬眾人矚目之公眾人物。原告張淳淳於住院期間,曾回家
    陪女兒乙次。原告張淳淳住院期間曾出席被告朱俊憲之新書
    記者會。被告朱俊憲曾收受衣架二手精品店給付系爭書籍之
    書款5,000元, 及法朵國際時尚紋繡學苑老闆娘柯雯給付之
    系爭書籍書款2萬8,000元。原告渱海公司、張淳淳以系爭言
    論及報導向臺北地檢署提起妨害名譽等之刑事告訴,經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以 101年度偵字第11521、19012號為不起訴處
    分,經原告張淳淳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
    高檢署)檢察官發回續行偵查後, 臺北地檢署仍以102年度
    偵續字第886號處分不起訴, 再經原告張淳淳聲請再議,經
    高檢署以103年度上聲議字第2979號駁回再議之聲請, 此有
    系爭契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等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一)第20至22頁、第128至131頁、第353至356頁;卷(二)第59
    至61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82至183頁、
    第208頁背面至209頁、第248頁及背面、第255頁背面),均
    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由被告朱俊憲向被告段子薇傳述有關原告張淳淳不
    實之系爭言論,再由被告段子薇撰文、經邱銘輝同意於系爭
    雜誌刊載不實之系爭報導,已嚴重侵害原告張淳淳之名譽及
    信用,致原告張淳淳受有極大之精神上痛苦,又被告段子薇
    、邱銘輝係受僱於被告壹傳媒公司,自應就段子薇、邱銘輝
    之不法侵害行為負起連帶賠償之責,故被告間應連帶賠償原
    告張淳淳非財產上之損害150萬元, 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另被告朱俊憲尚欠原告渱海公司系爭書籍之費用計28萬
    8,500元,自應返還予原告渱海公司等語; 惟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一)被告朱俊
    憲之系爭言論以及被告段子薇、邱銘輝之系爭報導,有無不
    法侵害原告張淳淳之名譽及信用?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原告張淳淳名譽及信用之損害?
    (二)倘有,原告張淳淳得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
    之金額為何?原告張淳淳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其名譽,
    有無必要?(三)原告渱海公司依據系爭契約第17條之約定
    ,請求被告朱俊憲給付系爭書籍之費用計28萬8,500元, 有
    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朱俊憲之系爭言論以及被告段子薇、邱銘輝之系爭報
      導,有無不法侵害原告張淳淳之名譽及信用?或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原告張淳淳名譽
      及信用之損害?
   1、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
      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
      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
      18條、第184條第1項、第2項、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 而侵權行為之
      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
      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不法係指無阻
      卻違法之情形而言,若權利之行使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以
      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者,縱加損害於他人,在未逾越正當
      權利行使之範圍內,亦不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2、次按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
      上為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是個人意見之表
      述,除須有侵害他人名譽之故意或過失外,尚須客觀上足
      使社會對個人之評價有所貶損,始足構成名譽權之損害。
      而所謂社會,固非必須廣及至社會全體大眾,然至少需為
      與個人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等相關之社群對之評價有所降
      低,方符合民法保護名譽之本旨。又所謂信用,乃指對他
      人之經濟上評價而言,為個人有關經濟方面之名譽,換言
      之,信用權係廣義名譽權之一種,是信用權有無受侵害,
      即應視被害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有無遭貶損而言。另名
      譽權雖為法律所保障之權利,但言論自由亦屬憲法所保障
      之人民自由,於二者發生衝突時,仍應審酌言論之議題、
      內容、動機、目的,可否經由侵害名譽權以外之其他適當
      方法,達成目的,若無其他適當方法,必須於言論自由之
      保障與人民名譽權之保障間為選擇時,仍應衡量該言論所
      能獲得之利益,與名譽權受侵害所受損害,是否失其平衡
      等具體情況,以為決定。換言之,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
      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並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
      理限制。刑法第310條第3項所定:「對於所毀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1款、第3款規定:「 以善意
      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
      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
      為適當之評論者。」,即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及
      對合理評論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範圍。而民法雖
      未設有相同規定,然基於法律秩序之統一性,應將上開刑
      法規定列入,就個案加以認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之阻
      卻違法事由。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縱損及他人名譽,惟
      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解釋第509號解釋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
      ,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
      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3、本件被告不否認系爭報導係被告段子薇對被告朱俊憲進行
      採訪後,依據被告朱俊憲之系爭言論而為系爭報導。又系
      爭報導所載之內容,係指摘原告張淳淳雖因手術感染罕見
      疾病,並曾於99年11月間坐在輪椅上召開記者會,將其因
      整型診所抽脂手術涉有醫療疏失乙事訴諸媒體,然原告張
      淳淳於同年9 月在台大醫院住院期間卻仍請假外出陪女兒
      過夜、外出逛街購物、紋眉及看房等,且原告邀約被告朱
      俊憲出版系爭書籍,卻未依系爭契約給付被告朱俊憲版稅
      14萬元,系爭書籍並有印刷不良脫頁之瑕疵等情,核屬事
      實之陳述,被告朱俊憲並以其與原告張淳淳系爭書籍出版
      之款項、品質瑕疵糾紛之事實陳述為基礎,評論原告張淳
      淳騙人,係屬對原告張淳淳人格品行之評價,核屬意見之
      表達。系爭言論透過系爭報導後,客觀上雖足使觀覽系爭
      報導之人產生對原告張淳淳為人不真實、積欠他人書款之
      負面評價。惟查:
 (1)被告朱俊憲部分:
     系爭言論中關於被告朱俊憲指稱原告張淳淳積欠伊系爭書
      籍版稅14萬元及系爭書籍存有脫頁瑕疵之部分:
    (甲)積欠系爭書籍版稅14萬元部分:觀諸被告朱俊憲與渱海公
      司簽立之系爭契約(見本院卷(一)第124至127頁 )第4條、
      第17條分別約定:「本契約所規定的平面文字出版物版稅
      支付不包括以下樣書:無償送給甲方(即被告朱俊憲)的
      樣書。派發給平面媒體及電子、廣播等媒體的樣書。派發
      作為廣告和宣傳之用的樣書。累計銷售量1-5000本版稅以
      8%計...一、乙方(即原告渱海公司 )得於出書上架當日
      起,支付甲方首刷之稿酬... 二、本書一刷起印量為5000
      本(包含甲方訂購的1500本)...」、 「…甲方得於印書
      日前30日以定價(全彩暫定定價為350元)…」, 足認原
      告渱海公司確有與被告朱俊憲約定,於系爭書籍上架當日
      起,即先行支付被告朱俊憲首刷起印量 5,000本之稿酬,
      又依系爭書籍定價350元計算, 原告渱海公司所應給付之
      首刷之稿酬為14萬元(計算式:350元×5,000本×0.08=
      14萬元)。原告渱海公司雖主張縱認其有支付版稅14萬元
      之義務,惟因原告渱海公司前已給付被告朱俊憲版稅20萬
      元,故原告渱海公司並無積欠被告朱俊憲任何版稅,足認
      被告朱俊憲所指原告張淳淳積欠其版稅14萬元之言論,顯
      屬不實云云,固據提出預支協議書為證( 見本院卷(一)259
      頁)。然參諸證人廖美茜即擔任被告渱海公司之行銷人員
      到庭證稱:「(朱俊憲是否曾到渱海公司表示預支版稅或
      是支付費用?)有。朱俊憲先打電話給張淳淳,說要預支
      20萬〈包含10萬編輯費及10萬版稅〉,我知道其中10萬元
      版稅是朱俊憲要預支拿來做為新書記者會,另外10萬元才
      是『三姐妹』的編輯費。」、「(有無說新書記者會的費
      用由何人負擔?)有關記者會費用是朱俊憲個人要處理,
      他有說要將10萬元版稅當成新書記者會來用。」、「(你
      們如何支付20萬元?)以現金支付,當日是張淳淳在辦公
      室先拿給我,後來我再交給朱俊憲,張淳淳只告訴我這是
      版稅,而後來朱俊憲來領取時有簽收單,這個簽收單我有
      打協議書,因為我有問朱俊憲這20萬的名目為何,朱俊憲
      就告訴我:其中10萬元版稅是預支拿來做為新書記者會,
      另外10萬元是『三姐妹』的編輯費。」、「(提示原證16
      ,本院卷一第259頁,這是否你上述的協議書 ?其上簽名
      是否為朱俊憲親簽?簽收單是否你所繕打?)是的,其上
      的簽名是朱俊憲親名,簽收單是我依朱俊憲簽收時所說的
      名目去繕打的,其上渱海公司的發票章也是我蓋的。」、
      「(簽署協議書時除了你在場外,還有何人在場?)有另
      一名員工許穎柔也在場」、「(你是否知道『瑞奇還我漂
      漂臉』出版的原由?及新書記者會情況由何人執行?)這
      本書是由我們公司另一個同事江沂負責的,我知道我們渱
      海公司出書編輯都是我們公司統籌,但因為朱俊憲要求要
      找他認識團隊就是三姐妹,所以這是比較特殊,三姐妹編
      輯是他找的,故付編輯費要透過他。」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13頁背面、第14頁),足認被告朱俊憲雖與原告渱海公
      司簽立系爭契約,惟系爭契約之版稅實係由原告張淳淳處
      理,被告朱俊憲前所領取之20萬元係包含10萬元之「三姊
      妹」編輯費以及10萬元之版稅。被告朱俊憲雖辯稱其所領
      取之10萬元版稅係原告張淳淳前所同意支付之活動執行費
      ,並以證人林大瑋證稱:「…在原告張淳淳住院期間,我
      有跟瑞奇去探望他,順便把活動預算擬給原告張淳淳,印
      象中預計是47萬多,原告張淳淳說他沒有這麼多預算,他
      同意支付瑞奇10萬元做為後面的宣傳。」等語為據(見本
      院卷(一)第232頁背面)。然觀諸預支協議書已明確記載:
      「另10萬元之預支版稅為舉辦本書記者會之費用」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59頁), 且其上並有被告朱俊憲之親筆簽
      名,堪認被告朱俊憲所領取之10萬元應為版稅而非活動執
      行費。基上,被告朱俊憲雖已領取10萬元版稅,然因原告
      渱海公司所應給付之首刷稿酬為14萬元,已如前述,而原
      告張淳淳或原告渱海公司未舉證說明其等確曾於系爭書籍
      首刷上架當日起即將稿酬14萬元全數給付完畢,是被告朱
      俊憲所為原告張淳淳積欠其版稅之言論,實屬有據。再者
      ,被告張淳淳為知名之公眾人物,且曾出席被告朱俊憲系
      爭書籍之記者會,亦如前述,是原告張淳淳與被告朱俊憲
      就系爭書籍之合作關係,已非屬原告張淳淳私人事物之範
      疇,是被告朱俊憲所為積欠14萬元版稅之言論,應無不法
      侵害原告張淳淳名譽及信用,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原告張淳淳名譽及信用之損害。
    (乙)系爭書籍存有脫頁瑕疵之部分:觀諸印刷廠聲明稿記載:
      「『瑞奇還漂漂臉』是由本公司所印製,針對部分讀者認
      為書籍有瑕疵部分,本公司均會全權負責起換貨之責任,
      並不會讓讀者的權益受影響…」等語,此有該聲明稿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6頁),參以證人游介彥到庭證稱:
      「你是否知道『瑞奇還我漂漂臉』的書是否為你公司印刷
      ?)是的。」、「(在印刷之後是否聽過系爭書籍有印刷
      不良或脫頁的狀況? )在印刷之後不知道,...,原告張
      淳淳說系爭書籍有脫頁的問題,...。」、「 (提示本院
      卷第26頁,這是否你們公司出的聲明稿?)是的。」、「
      (後來你有無看到因脫頁或印刷不良的書本? )...後來
      書是說要等原告渱海公司他們公司整理好之後才會退回來
      。但後來沒有退回來,....」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32頁
      ),足認系爭書籍存有脫頁之瑕疵,且原告張淳淳曾就系
      爭書籍之瑕疵與印刷廠人員討論是否予以回收,是被告朱
      俊憲所為系爭書籍存有脫頁瑕疵之言論,並非不實。又被
      告朱俊憲為系爭書籍之作者,就系爭書籍之品質瑕疵、回
      收與否之言論,涉及讀者大眾之權益,屬公益之範疇,且
      該內容核與無事生端之肆意污衊,動機出於詆毀他人名譽
      、信用,係出於惡意,顯然有別,是原告張淳淳主張被告
      朱俊憲有關系爭書籍存有脫頁瑕疵之言論,已不法侵害原
      告張淳淳之名譽及信用,且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或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原告張淳淳名譽及信用之損害,亦無
      可採。
     系爭言論中關於被告朱俊憲指稱原告張淳淳於住院期間請
      假外出陪女兒過夜、逛街購物、紋眉及看房之部分:
    (甲)有關請假回家陪女兒過夜言論之部分,觀諸被告朱俊憲與
      原告張淳淳之助理即訴外人許穎柔之電話通話內容:「…
      男:…所以說你在那邊說他、他是、他是晚上都會回去陪
      Melody就對了;女:有的時候啦,但是有的時候可能醫生
      不放就不能吧。…」,有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132頁 ),復為原告張淳淳所不爭執,參以證人許穎柔
      到庭證稱:「 (99年100年間工作為何?)做行銷企畫兼
      客服,在張淳淳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知道原告張淳
      淳有回家?)因為公司與原告張淳淳的家是在一起的,所
      以我知道他有回家來 」、「(提示本院卷第199頁,為何
      譯文『你上次你不是跟我說,那個什麼,欸,你是說淳淳
      姐,她現在每天晚上她都會回家陪Melody』?對方:每天
      晚上,我不知道她上禮拜有沒有回來欸。『喔,所以說你
      在那邊的時候,他是晚上會回家陪Melody』對方:『有的
      時候啦,但是有的時候可能醫生不放就不能吧。…』。 )
      我記得當時被告朱俊憲打給我時,我正在忙我只是想趕快
      掛電話,故我沒有聽清楚他的問題。我當時因為在忙,所
      以沒有聽清楚他的問題,我以為他是問原告張淳淳能不能
      出來看他女兒,但其實我也太清楚他的問題是什麼,我就
      隨口回答。」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0頁背面、第231頁
      及背面),又參以原告張淳淳於刑事偵查時陳稱:「(對
      於剛剛被告(即被告段子薇)所述,有何意見?)....在
      我住院期間,我曾回家看過我女兒,也曾外出購買拖鞋..
      .」等語(見本院102偵續字第886號(下稱886號偵查卷 )
      卷第44頁)、「(剛才聽被證2譯文, 是被告段子薇當時
      請朱俊憲當場打給你助理電話錄音的譯文,意見?)那是
      我的助理,我住院期間只有回去1次, 有跟醫院請假有醫
      院的證明,...」、「住院期間有離開過3次, 1次是找女
      兒...」等語(見本院101年度偵字第19012號卷(下稱1901
      2號偵查卷)第57至59頁),足認原告張淳淳於住院期間確
      曾請假回家陪女兒,是被告朱俊憲所為原告張淳淳於住院
      間請假回家之言論,實屬有據,且業經查證,有相當之理
      由確信為真實。而有關外出購物、紋眉等言論部分,參諸
      原告張淳淳於刑事偵查時陳稱:「....在我住院期間,…
      ,也曾外出購買拖鞋...」等語(見886號偵查卷第44頁 )
      、「(就診期間你有無外出上街?)我有外出1次, 去衣
      架二手精品店。…」、「(針對剛才當庭勘驗被證一光碟
      ,被告段子薇稱這是朱俊憲跟你紋眉師的對話,有無意見
      ?)被證1錄音是99年8月9日去的,她是紋眉師。 」、「
      (紋眉師說就是10月26日朱俊憲陪你從醫院去,意見? )
      我有去找紋眉師,...」等語(見19012號偵查卷第57、58
      頁),足認被告朱俊憲所為原告張淳淳住院期間外出購物
      、紋眉等情非屬虛構。另有關原告張淳淳住院期間外出看
      房之言論部分,參諸原告張淳淳所提出之簡訊內容記載:
      「有請房仲帶看房子嗎?沒。但有在病房向信任的房仲再
      買入」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1頁), 雖被告朱俊憲所
      指為外出看房,然無礙原告張淳淳住院期間仍有買屋之情
      事,是被告朱俊憲所為原告張淳淳住院期間外出看房乙事
      ,非全然無據。
    (乙)原告素有「瘦身天后」、「塑身達人」、「房市女王」等
      雅稱,並著有「賺錢女王張淳淳:教你投資與省錢致富 」
      、「懶人輕鬆窈窕瘦」等為數甚多之著作,此有網路列印
      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8至74頁),堪認原告係國
      內演藝圈、瘦身美容界及傳播媒體之知名公眾人物。而原
      告張淳淳因接受抽脂美容感染罕見疾病而與某整型診所發
      生醫療糾紛,曾於99年11月17日在臺大醫院召開記者會,
      將其病情訴諸傳播媒體並指控該整型診所涉有醫療疏失,
      此有網路新聞報導資料列印在卷( 見本院886號偵查卷第
      145至148頁背面),社會大眾已對上開情事有所印象,是
      原告張淳淳既將其病情訴諸傳播媒體,則其病況是否真實
      ,已非純屬個人私德之範疇,亦即系爭言論有關原告張淳
      淳請假外出陪女兒、外出逛街購物、紋眉及看房等,所涉
      原告張淳淳之病況,核與公益有關而可受公評之事無誤。
      從而,被告朱俊憲所為之上開言論,非屬無稽,且已善盡
      查證之義務,有相當之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故被告朱
      俊憲所為之上開言論,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
      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原
      告張淳淳名譽及信用之損害。
 (2)被告段子薇部分:
      查被告朱俊憲將其所知之原告張淳淳住院期間外出情形及
      與其間出版糾紛等情告知被告段子薇,其內容尚非虛假,
      已如前述,而被告段子薇於採訪被告朱俊憲之時除將採訪
      當時對話錄音外,並由被告朱俊憲當場以電話向其所提及
      之紋眉師、原告張淳淳助理許穎柔、出版商游介彥進行查
      證,有錄音光碟1片、 對話譯文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一)第141頁、第186至200頁), 原告亦不爭執該等錄音之
      真實性(見本院卷(一)第209背面至211頁),尚且對話內容
      亦未見有與系爭報導內容相左之處,堪認被告段子薇已善
      盡查證義務,並獲得合理之確信而撰寫系爭報導。是被告
      段子薇撰寫系爭報導,尚未見有何捏造不實之處,且其撰
      寫系爭報導之動機係為追蹤報導身為公眾人物之原告張淳
      淳病況及就病中住院情形予以敘述,並一併載有被告朱俊
      憲與原告間系爭書籍出版糾紛,非以詆毀告訴人之名譽作
      為唯一之目的,文中雖有諸如:「爛腿上街血拼,張淳淳
      被爆欠人版稅」令人感覺不悅之用語,然尚非偏激不堪,
      核屬意見表達之範圍,堪認系爭報導係出於善意,並對可
      受公評之事為合理之評論,難認被告段子薇有故意不法侵
      害原告張淳淳之名譽及信用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原告張淳淳名譽及信用之損害。
 (3)被告邱銘輝及被告壹傳媒公司部分:
      被告邱銘輝辯稱其僅統領編輯部運作及人事管理行政作業
      ,就報導之撰寫方式、採訪蒐證等細節,其並未一一核閱
      ,故無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等語。查被告朱俊
      憲將其所知之原告張淳淳住院期間外出情形及出版糾紛等
      情告知被告段子薇,其內容尚非虛假,被告段子薇亦已盡
      其合理之查證義務,亦即被告朱俊憲、段子薇並無故意不
      法侵害原告張淳淳名譽及信用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原告張淳淳名譽及信用之損害
      ,均如前述。而被告邱銘輝係系爭雜誌之總編輯,基於現
      代企業管理,多由各部門員工就其執掌之範圍分層負責,
      其負責人對各部門業務之實際作業未必全然知情或參與,
      且原告張淳淳復未舉證說明被告邱銘輝就系爭報導之內容
      有何參與或決定,是被告邱銘輝亦無不法侵害原告張淳淳
      之名譽及信用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或違反保護他
      人法律致生原告張淳淳名譽及信用之損害。又被告段子薇
      、邱銘輝雖為被告壹傳媒公司之受僱人,惟因其等並無不
      法侵害原告張淳淳之名譽及信用,則原告張淳淳主張被告
      壹傳媒公司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就被告
      段子薇、邱銘輝之不法侵害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即
      屬無據。
 (4)承上,被告朱俊憲所為之系爭言論尚非虛假,且被告朱俊
      憲、段子薇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之理由確信其等所
      為之系爭言論及報導為真實,又原告張淳淳對於被告邱銘
      輝就系爭報導有何參與或決定未舉證以實其說,則被告朱
      俊憲、段子薇及邱銘輝均無故意不法侵害行為存在,或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原告張
      淳淳名譽及信用損害之情,故其等應無民法第185條第1項
      前段共同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被告壹傳媒公司亦不負民法
      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從而,前揭爭點
      (二)之部分,即不再論述。
(三)原告渱海公司依據系爭契約第17條之約定請求被告朱俊憲
      給付系爭書籍之費用計28萬8,500元,有無理由?
   1、查觀諸系爭契約第17條約定:「甲方(即被告朱俊憲)得
      於印書日前30日,以定價(全彩暫定定價為350元)的8折
      認購乙方(即原告渱海公司 )印刷出版書1,500本基本量
      為雙方合作本契約之優先約定,本金額由甲方自行向購買
      者收費,乙方開立發票(不含稅)...」等語( 見本院卷
      (一)第22頁),足認原告主張被告朱俊憲可以以約定折扣之
      書價即280元(計算式:定價350元×0.8折=280元)認購
      原告渱海公司為其出版之系爭書籍,並由被告朱俊憲自行
      向購買者收費,繳回書款後,由原告渱海公司開立發票予
      購買者乙事,尚非無據。 又原告渱海公司已分別於99年9
      月3日、7日將系爭書籍送至被告朱俊憲指定之訴外人林大
      瑋(150本)、雅偲醫美診所(300本)、法朵國際時尚學
      院(80本)、張芊惠(100本)、阿梁(180本)等,此有
      出貨統計表及送貨簽認單等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161
      至166頁);參以證人吳孟達到庭證稱: 伊係雅偲醫美診
      所的負責人,伊曾向被告朱俊憲購買系爭書籍,被告朱俊
      憲並同意伊在系爭書籍中登刊廣告,當初的費用是約定要
      買書才能刊登廣告,伊在系爭書籍出版前就有給被告朱俊
      憲錢,但給多少不記得了,後來因為系爭書籍有掉頁,被
      告朱俊憲說要回收,並說修正好後會再給伊修正好的書,
      但後來沒給,亦沒有退伊錢,科億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科億公司)之送貨簽認單上客戶簽收部分為伊診所櫃 
      小姐的簽名,且上面所載的數量就是被告朱俊憲所送系爭
      書籍之數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頁背面至第65頁)、證
      人張芊惠到庭證稱:伊係透過朋友介紹得知被告朱俊憲要
      出版系爭書籍,伊可將產品刊入系爭書籍內,故與被告朱
      俊憲合作, 當時約定被告朱俊憲給伊100本系爭書籍,伊
      則給被告朱俊憲3萬5,000元之費用,其後,被告朱俊憲亦
      曾於99年7月15日傳簡訊給伊表示系爭書籍之費用為3萬5,
      000元,後來在同年7月21日伊將3萬5,000元支付給被告朱
      俊憲所指定之第一銀行,戶名是范坤松,從頭到尾伊只給
      被告朱俊憲3萬5,000費用,伊有收到科億公司送貨簽認單
      所載之100本系爭書籍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5頁及背面 )
      ; 並參以被告朱俊憲不爭執已收受法朵國際時尚學院2萬
      8,000元系爭書籍之書款(見本院卷(二)第44頁 ),足認被
      告朱俊憲確實透過原告渱海公司出貨以販售系爭書籍共計
      810本【 計算式:林大瑋(150本)+雅偲醫美診所(300
      本)+法朵國際時尚學院(80本 )+張芊惠(100本)+
      阿梁(180本)=810本】。另被告朱俊憲亦曾自行出售系
      爭書籍予衣架二手精品店,此有聲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一)第27頁),被告朱俊憲亦不爭執已收受衣架二手精品
      店所交付之系爭書籍書款5,000元( 見本院卷(二)44頁)。
      綜上,被告朱俊憲既已透過原告渱海公司出貨以販售系爭
      書籍計810本, 加計被告朱俊憲自行出售系爭書籍於衣架
      二手精品店所得5,000元書款後, 被告朱俊憲共應給付原
      告渱海公司系爭書籍之書款計23萬1,800元【 計算式:(
      810本×280元)+5,000元=23萬1,800元)。從而,原告
      渱海公司依據系爭契約第17條之約定,主張被告朱俊憲應
      給付其系爭書籍之書款計23萬1,800元,應屬有據。
   2、至被告朱俊憲辯稱原告張淳淳尚欠其10萬元之活動執行費
      ,並主張與其收受之書款互為抵銷,且系爭書籍因存有脫
      頁瑕疵業已回收,故無須再行支付書款云云。查證人林大
      瑋證雖到庭證稱:原告張淳淳曾委託伊從事系爭書籍之宣
      傳活動執行,至於宣傳活動費用,印象中預計是47萬多,
      後來原告張淳淳說他沒有這麼多預算,同意支付被告朱俊
      憲10萬元作為後面的宣傳,至於原告張淳淳有無給被告朱
      俊憲10萬元宣傳費,伊不清楚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32頁
      背面、第233頁), 然被告朱俊憲係主張原告張淳淳積欠
      其10萬元之活動執行費,核與原告渱海公司請求被告朱俊
      憲返還其所欠書款,當事人並非相同,是被告朱俊憲為上
      開抵銷之主張,尚屬無據。又被告朱俊憲辯稱系爭書籍已
      回收無須再行支付書款云云。參諸證人游介彥到庭證稱:
      伊在原告張淳淳住院期間有去看他,原告張淳淳有向伊提
      及系爭書籍脫頁的問題,伊遂告知原告張淳淳看有多少都
      可退回由伊處理,後來原告渱海公司說他們要將系爭書籍
      整理後才退回,但也沒有退回,而原告張淳淳說要先給伊
      系爭書籍之款項,最終系爭書籍也無退回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232頁), 是系爭書籍既未回收,則被告朱俊憲辯稱
      系爭書籍已回收,故無庸再行支付書款,委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朱俊憲所為之系爭言論尚非虛假,且被告朱
    俊憲、段子薇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之理由確信其等所
    為之系爭言論及報導為真實,又原告張淳淳對於被告邱銘輝
    就系爭報導有何參與或決定未舉證以實其說,則被告朱俊憲
    、段子薇及邱銘輝均無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張淳淳之名譽及信
    用,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
    原告張淳淳名譽及信用之損害,因此,原告張淳淳依據民法
    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
    條第1項前段,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張淳淳非財產上之損
    害150萬元,並依附件1所示之內容登報道歉,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而原告渱海公司依據系爭契約第17條之約定,請求
    被告朱俊憲返還其已收受系爭書籍之書款計23萬1,800元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與准許, 逾此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所命被告朱俊憲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
    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
    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件1:
                       道 歉 函
本人朱俊憲於壹周刊上指摘傳述「張淳淳騙人」、「我發現很多
事不對勁,據我所知,她八月就住院,九月八日我的新書記者會
還亮麗站台,後來她住院用手機搖控仲介,找我陪同逛街、看房
,開記者會時卻坐輪椅!」,並爆料積欠其版稅等指控全為子虛
烏有、係本人憑空捏造,造成張淳淳小姐名譽損害,本人深感抱
歉,為此向各界澄清,以回復張淳淳小姐之名譽。
                                           道歉人 朱俊憲
                        道 歉 函
本公司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民國100年1月20日
出刊於壹週刊第504期第48頁以下 ,以「爛腿上街血拼,張淳淳
被爆欠人版稅」作為文章標題、刊載「『塑身達人』張淳淳疑因
抽脂感染罕見的非結核分枝桿菌,導致下半身有40處潰爛化膿的
傷口,目前住在台大醫院,看似病重,卻被爆她仍可逛街血拼、
紋眉請假回家過夜,還積欠土豆網主持人瑞奇(朱俊憲)版稅!
讀者還爆料,她常在下午、晚上四處看房...」 ,並佐以施並前
後差異性極大之照片,附註「張淳淳去年十一月開記者會,淚訴
慘遭診所抽脂感染罕病,兩腿長滿膿瘡,卻被爆料長四處看房」
等指控全為子虛烏有、係本公司憑空捏造,造成張淳淳小姐名譽
損害,本公司深感抱歉,為此向各界澄清,以回復張淳淳小姐之
名譽。
               道歉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裴偉
                        道 歉 函
本人段子薇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壹周刊第504期第48頁以下, 以
「爛腿上街血拼,張淳淳被爆欠人版稅」作為文章標題、撰寫「
『塑身達人』張淳淳疑因抽脂感染罕見的非結核分枝桿菌,導致
下半身有40處潰爛化膿的傷口,目前住在台大醫院,看似病重,
卻被爆她仍可逛街血拼、紋眉請假回家過夜,還積欠土豆網主持
人瑞奇(朱俊憲)版稅!讀者還爆料,她常在下午、晚上四處看
房...」,並佐以施並前後差異性極大之照片, 附註「張淳淳去
年十一月開記者會,淚訴慘遭診所抽脂感染罕病,兩腿長滿膿瘡
,卻被爆料常四處看房」等指控全為子虛烏有、係本公司憑空捏
造,造成張淳淳小姐名譽損害,本公司深感抱歉,為此向各界澄
清,以回復張淳淳小姐之名譽。
                                          道歉人  段子薇
                          道 歉 函
本人邱銘輝同意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壹周刊第504期第48頁以下
,刊登以「爛腿上街血拼,張淳淳被爆欠人版稅」作為文章標題
、內文為「『塑身達人』張淳淳疑因抽脂感染罕見的非結核分枝
桿菌,導致下半身有40處潰爛化膿的傷口,目前住在台大醫院,
看似病重,卻被爆她仍可逛街血拼、紋眉請假回家過夜,還積欠
土豆網主持人瑞奇(朱俊憲)版稅!讀者還爆料,她常在下午、
晚上四處看房...」, 並佐以施並前後差異性極大之照片,附註
「張淳淳去年十一月開記者會,淚訴慘遭診所抽脂感染罕病,兩
腿長滿膿瘡,卻被爆料常四處看房」等指控全為子虛烏有、係本
公司憑空捏造,造成張淳淳小姐名譽損害,本公司深感抱歉,為
此向各界澄清,以回復張淳淳小姐之名譽。
                                          道歉人  邱銘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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