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廖正井:法官檢察官難評鑑 亟待修法補破網
(本報訊)《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1月6日生效,至今已近三年。而今年1月第2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共作成16件評鑑案,只有2件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 ,成案率12.5%。未成案14件中,以「已逾 2年請求期間」理由駁回者,高達9件。下表第5案,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陳明光上訴書全文只有 A4紙張不到半頁(參附件1 ),怠惰失職無可復加。下表第7案,台灣高檢署檢察官董和村(參附件 2),在被告一、二審均判決無罪的情況下,上訴最高法院的上訴書中隻字未提及妥速審判法任何規定,顯然對法律變動一無所知,侵害被告速審權重大。
第二屆檢評會以超過二年時效駁回案件表列
| ||||
案號
|
受評鑑人
|
檢舉團體
|
檢舉事由
| |
1.
|
102年度檢評字第22號
|
林天麟
|
司改會
|
檢察官辦理重大案件未親自開庭,11次偵查庭全由檢察事務官調查
|
2.
|
103年度檢評字第01號
|
郭啟東
|
司改會
|
上訴最高法院,未敘明原判決有何判決違背法令情事,
|
3.
|
103年度檢評字第02號
|
張啟彬
|
司改會
|
上訴最高法院,未敘明原判決有何判決違背法令情事,
|
4.
|
103年度檢評字第03號
|
田炳麟
|
司改會
|
上訴最高法院,未敘明原判決有何判決違背法令情事,
|
5.
|
103年度檢評字第04號
|
陳明光
|
司改會
|
上訴最高法院,聲明上訴後,完全沒有提出上訴理由書。(
|
6.
|
103年度檢評字第05號
|
鄭鑫宏
|
司改會
|
詐欺取財罪依法不得上訴三審,卻上訴至最高法院。
|
7.
|
103年度檢評字第06號
|
董和村
|
司改會
|
被告一、二審無罪,卻不知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
8.
|
103年度檢評字第11號
|
林嚞慧
|
司改會
|
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洩漏國家機密。
|
9.
|
103年度檢評字第13號
|
楊大智
|
台北律師公會
|
調查案件草率,以與醫師專業意見相左之事實,濫行起訴被告。
|
這些案件離譜至極,無法懲處檢察官,竟然是因為法官法第36條規定個案評鑑之請求要在「 2年內為之」,而時效的起算是從承辦案件檢察官「案件辦理終結」開始。也就是說,要在檢察官起訴案件後二年內提出評鑑請求。問題是案件起訴後面對的是漫長的審判,在案件進行中,民眾怎麼敢請求評鑑檢察官?而等到案件確定後,往往就超過檢舉檢察官的時效。雖然,法官法第 89條第4項第1款,設有特別條款,允許自案件確定後才起算二年時效,但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卻對該款的適用作出「特別嚴格的解釋」,以至沒有任何案件可以援引使用。如果不修法解決時效太短的問題,檢察官個案評鑑幾乎喪失泰半功能。也變相造成「評鑑法官較易、檢舉檢察官甚難」的不公平現象!
第2屆法官評鑑委員會也不遑多讓,目前作成7件評鑑案,只有1件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成案率 14.2%。未成案6件中,以「無懲戒之必要或情節非重大」 理由駁回,高達4件。下表第4案,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曾淑華,對通緝到案的被告,未告知其他同案被告上訴後均獲減刑,竟以不羈押為條件,交換被告撤回上訴,減輕自己的案件量。如此嚴重失職、「出賣正義」的案件,法官評鑑委員會還認為「無懲戒之必要」,可見官官相護心態仍然嚴重,應修法減少官派委員的人數,增加外部委員。
第二屆法評會以無懲戒之必要或情節非重大駁回案件表列
| ||||
案號
|
受評鑑人
|
檢舉團體
|
檢舉事由
| |
1.
|
102年度評字第09號
|
李家慧
|
司改會
|
疏於通知被告辯護律師於審判期日到庭,另指定公設辯護人辯護。
|
2.
|
102年度評字第11號
|
呂政燁
|
司改會
|
開庭態度不佳,不當引逗被告認罪。
|
3.
|
103年度評字第03號
|
蔡惠如
|
法曹協會
|
草率審理結案,判決書誤寫與剪貼不相關案件。
|
4.
|
103年度評字第04號
|
曾淑華
|
司改會
|
對通緝到案被告,以不羈押為條件,交換被告撤回上訴。
|
為了解決法官法施行後的諸多問題,民間版法官法修法草案已由尤美女委員、廖正井委員等 21位立法委員提案,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參附件 4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設計希望解決(1)請求評鑑時效明顯過短、(2)個案當事人與請求評鑑團體,於評鑑程序中欠缺參與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不足、 (3)評鑑委員會欠缺主動調查權、(4)決議程序之外部監督性質不足…等問題,以強化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
尤美女委員進一步說明,個案評鑑制度的目的是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對於整體的司法信賴度也會有所提升。「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不汰除不好的法官或檢察官,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永遠會停留在不好的印象,對於認真努力的好法官、好檢察官並不公平。因此,司法院及法務部不應該抗拒《法官法》的修正,而更應該積極推動,才是有助於整體司法素質提升的方法。
司改會今日提出兩個「高檢署檢察官爽爽當」的案例,恰好顯示出《法官法》第 36條時效過短,以及不合理的時效起算方式—「案件終結」在實務上被解釋為「脫離受評鑑人之手」。在訴訟往往曠日廢時的現實狀況下,案件從開始到確定,動輒三、五年,試問,哪個當事人會願意在案件還沒確定的狀況下貿然請求評鑑?即便案件脫離了該法官或檢察官的手,當事人也會害怕立即請求評鑑而對案件肇致不利益的結果。
其實,關於檢察官濫行起訴、上訴或不起訴的問題,近年漸受重視,從 2011年底開始至2012年6月,司改會已開過四次記者會,法務部每次都回應「如發現承辦檢察官確有疏失,將視其情節依據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議處」,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早在 2013年12月26日、10月9 日、2014年3月17日,分別通過數項尤美女委員提案,要求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權或疏失之情形,歸納類型(例如:檢察官僅引用告訴人書狀,未載明自己的意見而遭法院判決駁回,或者檢察官無視 /忽略刑事妥速審判法的修正施行,仍對不得上訴之案件提起上訴,造成被告訟累),並建立判斷標準及具體之究責或管考機制。然而一年多過去了,法務部的實際作為是什麼?我們完全看不到。檢察官濫權且難以監督的問題。
另外,評鑑委員會現行設置於司法院或法務部下,其組成、設置都與人民所期待之「外部獨立監督機制」有極大落差,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幕僚人員,甚至還是由法務部職員擔任。面對外界監督時,主管機關卻又以「評鑑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理由撇清,變相拒絕監督。這種跛腳的制度設計,無怪乎人民對於評鑑委員會公正獨立性的疑慮,始終無法消除。
在考量變更組織架構及所涉及的阻力太大的現實下,尤美女提案修正法官法第 33、34條,提高外部評鑑委員的比例,並加入性別主流化的概念,期能盡可能降低司法司法體系「封閉」特性而帶來的「家醜不外揚」影響評鑑決定的問題,提供評鑑委員會多元、開放之觀點,並追求司法民主化之實踐。
今年2月21日開春後,馬英九總統與立法委員、司法院、暨司法改革團體對談時,公開表示「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當初立法就是「先求有、再求好」。實施 2年後,「不能『有』了之後,就忘記求『好』」;建請司法院研議是否可在該制度實施滿 3 年之前,參考各界意見酌予修正,讓民眾看到政府的改革誠意。為此,民間司改會呼籲司法院能夠貫徹政策,盡速將修法意見送至立法院,讓立法委員能夠儘速審議。倘能在本會期修正通過,即可讓個案評鑑制度發揮其所應該發揮之功能。立法委員尤美女及廖正井也允諾,將全力支持《法官法》評鑑制度的修正。
出席:尤美女立法委員、廖正井立法委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瞿海源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林永頌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司法院行政廳調辦事法官 林家賢
法務部檢察司專門委員 黃淑媛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