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廖正井:法官檢察官難評鑑 亟待修法補破網



圖:左至右尤美女、瞿海源、高榮志。
~強化法官法個案評鑑~記者會

(本報訊)《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10116日生效,至今已近三年。而今年1月第2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共作成16件評鑑案,只有2件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成案率12.5%。未成案14件中以「已逾2年請求期間」理由駁回者,高達9。下表第5案,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陳明光上訴書全文只有A4紙張不到半頁(參附件1),怠惰失職無可復加。下表第7案,台灣高檢署檢察官董和村(參附件2),在被告一、二審均判決無罪的情況下,上訴最高法院的上訴書中隻字未提及妥速審判法任何規定,顯然對法律變動一無所知,侵害被告速審權重大。
第二屆檢評會以超過二年時效駁回案件表列

案號
受評鑑人
檢舉團體
檢舉事由
1.          
102年度檢評字第22
林天麟
司改會
檢察官辦理重大案件未親自開庭,11次偵查庭全由檢察事務官調查,不起訴書內容錯誤百出。
2.          
103年度檢評字第01
郭啟東
司改會
上訴最高法院,未敘明原判決有何判決違背法令情事,卻濫為提起上訴。
3.          
103年度檢評字第02
張啟彬
司改會
上訴最高法院,未敘明原判決有何判決違背法令情事,卻濫為提起上訴。
4.          
103年度檢評字第03
田炳麟
司改會
上訴最高法院,未敘明原判決有何判決違背法令情事,卻濫為提起上訴。
5.          
103年度檢評字第04
陳明光
司改會
上訴最高法院,聲明上訴後,完全沒有提出上訴理由書。(參附件1)
6.          
103年度檢評字第05
鄭鑫宏
司改會
詐欺取財罪依法不得上訴三審,卻上訴至最高法院。
7.          
103年度檢評字第06
董和村
司改會
被告一、二審無罪,卻不知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濫行上訴至最高法院。(參附件2
8.          
103年度檢評字第11
林嚞慧
司改會
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洩漏國家機密。
9.          
103年度檢評字第13
楊大智
台北律師公會
調查案件草率,以與醫師專業意見相左之事實,濫行起訴被告。
這些案件離譜至極,無法懲處檢察官,竟然是因為法官法第36條規定個案評鑑之請求要在「2年內為之」,而時效的起算是從承辦案件檢察官「案件辦理終結」開始。也就是說,要在檢察官起訴案件後二年內提出評鑑請求。問題是案件起訴後面對的是漫長的審判,在案件進行中,民眾怎麼敢請求評鑑檢察官?而等到案件確定後,往往就超過檢舉檢察官的時效。雖然,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1,設有特別條款,允許自案件確定後才起算二年時效,但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卻對該款的適用作出「特別嚴格的解釋」,以至沒有任何案件可以援引使用。如果不修法解決時效太短的問題,檢察官個案評鑑幾乎喪失泰半功能。也變相造成「評鑑法官較易、檢舉檢察官甚難」的不公平現象!
2屆法官評鑑委員會也不遑多讓,目前作成7件評鑑案,只有1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成案率14.2%。未成案6件中,以「無懲戒之必要或情節非重大」理由駁回,高達4。下表第4案,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曾淑華,對通緝到案的被告,未告知其他同案被告上訴後均獲減刑,竟以不羈押為條件,交換被告撤回上訴,減輕自己的案件量。如此嚴重失職、「出賣正義」的案件,法官評鑑委員會還認為「無懲戒之必要」可見官官相護心態仍然嚴重,應修法減少官派委員的人數,增加外部委員。
第二屆法評會以無懲戒之必要或情節非重大駁回案件表列

案號
受評鑑人
檢舉團體
檢舉事由
1.          
102年度評字第09
李家慧
司改會
疏於通知被告辯護律師於審判期日到庭,另指定公設辯護人辯護。
2.          
102年度評字第11
呂政燁
司改會
開庭態度不佳,不當引逗被告認罪。
3.          
103年度評字第03
蔡惠如
法曹協會
草率審理結案,判決書誤寫與剪貼不相關案件。
4.          
103年度評字第04
曾淑華
司改會
對通緝到案被告,以不羈押為條件,交換被告撤回上訴。被告果然再次逃亡,無法發監執行。(參附件3)
為了解決法官法施行後的諸多問題,民間版法官法修法草案已由尤美女委員、廖正井委員等21位立法委員提案,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參附件4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設計希望解決(1)請求評鑑時效明顯過短、(2)案當事人與請求評鑑團體,於評鑑程序中欠缺參與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不足、(3)評鑑委員會欠缺主動調查權、(4)決議程序之外部監督性質不足…等問題,以強化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
尤美女委員進一步說明,個案評鑑制度的目的是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對於整體的司法信賴度也會有所提升。「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不汰除不好的法官或檢察官,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永遠會停留在不好的印象,對於認真努力的好法官、好檢察官並不公平。因此,司法院及法務部不應該抗拒《法官法》的修正,而更應該積極推動,才是有助於整體司法素質提升的方法。
司改會今日提出兩個「高檢署檢察官爽爽當」的案例,恰好顯示出《法官法》第36條時效過短,以及不合理的時效起算方式—「案件終結」在實務上被解釋為「脫離受評鑑人之手」。在訴訟往往曠日廢時的現實狀況下,案件從開始到確定,動輒三、五年,試問,哪個當事人會願意在案件還沒確定的狀況下貿然請求評鑑?即便案件脫離了該法官或檢察官的手,當事人也會害怕立即請求評鑑而對案件肇致不利益的結果。
其實,關於檢察官濫行起訴、上訴或不起訴的問題,近年漸受重視,2011年底開始至20126月,司改會已開過四次記者會,法務部每次都回應「如發現承辦檢察官確有疏失,將視其情節依據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議處」,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早在20131226日、109日、2014317日,分別通過數項尤美女委員提案,要求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權或疏失之情形,歸納類型(例如:檢察官僅引用告訴人書狀,未載明自己的意見而遭法院判決駁回,或者檢察官無視/忽略刑事妥速審判法的修正施行,仍對不得上訴之案件提起上訴,造成被告訟累),並建立判斷標準及具體之究責或管考機制。然而一年多過去了,法務部的實際作為是什麼?我們完全看不到。檢察官濫權且難以監督的問題。
另外,評鑑委員會現行設置於司法院或法務部下,其組成、設置都與人民所期待之「外部獨立監督機制」有極大落差,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幕僚人員,甚至還是由法務部職員擔任。面對外界監督時,主管機關卻又以「評鑑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理由撇清,變相拒絕監督。這種跛腳的制度設計,無怪乎人民對於評鑑委員會公正獨立性的疑慮,始終無法消除。
在考量變更組織架構及所涉及的阻力太大的現實下,尤美女提案修正法官法第3334條,提高外部評鑑委員的比例,並加入性別主流化的概念,期能盡可能降低司法司法體系「封閉」特性而帶來的「家醜不外揚」影響評鑑決定的問題,提供評鑑委員會多元、開放之觀點,並追求司法民主化之實踐。
今年221日開春後,馬英九總統與立法委員、司法院、暨司法改革團體對談時,公開表示「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當初立法就是「先求有、再求好」。實施2年後,「不能『有』了之後,就忘記求『好』」;建請司法院研議是否可在該制度實施滿3年之前,參考各界意見酌予修正,讓民眾看到政府的改革誠意。為此,民間司改會呼籲司法院能夠貫徹政策,盡速將修法意見送至立法院,讓立法委員能夠儘速審議。倘能在本會期修正通過,即可讓個案評鑑制度發揮其所應該發揮之功能。立法委員尤美女及廖正井也允諾,將全力支持《法官法》評鑑制度的修正。

出席:尤美女立法委員、廖正井立法委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瞿海源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林永頌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司法院行政廳調辦事法官     林家賢
法務部檢察司專門委員       黃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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