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百億黨產,敗訴定讞判決(節本)


【裁判字號】
103,台上,1675
【裁判日期】
1030820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
上 訴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陳宜鴻律師
      陳明暉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葉匡時 
訴訟代理人 黃柏夫律師
      許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二年四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一年
度重上更(三)字第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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