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產險破紀錄,遭重罰1140萬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5台北報導】 
金管會公布對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產險或該公司)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金管會於日常監理及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與關係企業間未建立防火牆機制,有逕依母公司決策為執行依據,未遵循內部作業規範,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致採購作業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三道防線,另人事任用、保費收費及出單控管等內部控制作業有嚴重缺失,違反保險法規之事實明確,爰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140萬元,並請該公司3個月內提具內部作業、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之整體性改善規劃及強化機制,並請公司究責失職人員。
 
一、受裁罰之對象: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第171條之1第4項、第168條之1第1項。
三、違反事實及理由:
(一) 和泰產險未就與集團關係企業間各項作業辦理風險評估,並建立適當的防火牆,有逕以母公司決策為執行依據,未遵循所訂內部規範,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致採購作業未落實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制度;且該公司人事任用未落實適格性審視,內部控制機制無法有效發揮,又法令遵循及稽核單位未確實執行其職責,嚴重影響該公司健全經營:
1. 未依行為時所訂採購作業管理辦法辦理廣告商遴選、比價作業,且未執行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檢核作業:
(1) 該公司辦理106年3月「和泰產險品牌廣宣」廣告採購案,逕以集團母公司評選後擇訂廠商為該公司之廣告商,且係採用與集團母公司相同付款條件,不另簽年度合約,復於108年3月26日簽報廣告採購續約時,僅以該廠商為集團母公司長期合作夥伴及延續過去廣告效益為由,逕為決定與該廠商繼續合作,該公司單憑集團母公司採購決策執行公司內部採購事務,嚴重違反公司治理,且未確實依據採購作業管理辦法辦理合格廠商遴選及比價程序,未落實執行內部規範。
(2) 該公司辦理106年11月媒體廣告採購案,其交易對象為該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負責人之公司,未於執行前依「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其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檢核作業,該公司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未符程序。
(3) 前開二項採購案及106年2月簽辦之媒體廣告採購案(107年續約時亦同),僅分別以簽呈方式簽報總經理或副董事長核決即執行,均未遵循行為時採購辦法辦理合格廠商遴選及比價程序,未落實執行內部規範。
2. 採購作業管理辦法建立未完備:該公司於蘇黎世產險時期,105年9月26日修訂之採購作業管理辦法,訂有比價、遴選之採購程序,其後於股權移轉後,107年8月1日僅由前總經理核定即修訂採購作業管理辦法,對有關商業合作案、品牌行銷、公關活動、媒體廣告、律師費等採購項目,於辦法明定排除其適用比價、遴選程序,而僅需依公司管理事務權責劃分表,以簽呈方式由核決主管核准後執行,惟內部核決分層負責與採購作業程序,二者有間。該公司刪除採購辦法之比價、遴選程序,未善盡審慎評估刪除比價、遴選採購程序之妥適性,致使作業規範建立未完善,且採購辦法之修訂,未報董事會討論,不利董事會掌握及監督公司相關風險,無法有效發揮內控機制、善盡妥善監督之責。
3. 人事任用作業未落實適格性審視:該公司未依權責確實依規定審視聘任人員之適格性,未能有效發揮內控監督機制,如:該公司之人力資源管理作業內部規範已明定,任用經理級以上主管應檢視其是否具備「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所定資格條件,且列為控制重點,惟該公司任用集團母公司人員擔任公司部門主管,並以「協理」職稱任職,未符「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所定資格條件,經多次請該公司應依上開準則辦理,仍無法補正後,該公司調整人事,使該等人員不再擔任主管職位。惟查該公司並未實質改正,而係以「特別助理」職稱,刻意規避上開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又查公司之電子表單核銷流程,仍有由前揭特別助理核定之情事,顯示渠等人員仍實質擔任經理人職務。
4. 法遵及稽核單位未發揮其效力:該公司執行採購、人事任用等作業,法遵單位於提具適法性意見及稽核單位辦理查核時,有逕採信業務單位之意見,未能本於專業與職責發揮應有管控機制、未實質認定相關作業之適法性,亦未積極辦理內部稽核,致內部控制制度之監督作業未能有效運作,無法發現採購程序未符內部採購辦法或任職人員未具法定資格等問題並及時改善。
(二) 提供自行重新製作之要保書正本,妨礙金融檢查:該公司有為避免遭提列檢查缺失,而於金管會實地檢查時提供自行重新製作之要保書正本,經檢查人員比對要保書正、影本文件,發現正、影本之要、被保險人簽名樣式及位置不符。該公司提供自行製作要保書正本,有妨礙金融檢查之實。
(三) 收費核銷及出單控管作業,未建立管控機制,影響消費者權益:該公司對於收費出單作業訂有作業流程,需對收費出單明細進行核對及追蹤出單狀況,惟該公司保費收費及出單作業檢核控管機制未能發揮其控管效能,致有以其他保戶所繳保費,抵繳另一保單,致有保戶已繳費而未出單之情事,且該公司未自行發覺異常,嗣經保戶反映未收保單始予補發保單。另該公司事後未確實查明異常事件發生原因,未查係因承辦未按正確流程銷帳及出單,致有繳費憑證抵繳錯誤保單號碼之情事,亦未清查其他案件有無類同情事、未即時檢討及修訂收費及出單作業檢核控管機制,影響消費者權益。
四、裁罰結果:
(一) 和泰產險採購作業,逕以母公司決策為依據,嚴重違反公司治理,業務執行未遵循內部作業規範,法遵及稽核單位未發揮其功效,未落實內控三道防線,且人事任用未符規定,影響健全經營,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5款、第5條第1項第8款、第32條第3項第1款,及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不符,依行政罰法從一重處罰,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0萬元。
(二) 和泰產險於金管會辦理實地檢查時,提供自行製作要保書正本,妨礙金融檢查,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並依同項規定,核處罰鍰360萬元。
(三) 和泰產險收費核銷及出單控管作業,未建立管控機制,影響消費者權益,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80萬元。
(四) 請該公司於3個月內提具內部作業、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之整體性改善規劃及強化機制,以維健全經營及保戶權益,並請公司究責失職人員。
五、其他說明事項:
(一) 金管會強調,良好之公司治理係保險業健全經營之基石,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建立良好之公司組織及文化、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機制,而公司治理之落實,首重專業經理人之專業責任、遵循內控制度及法令,及強化董事會監督功能。

(二) 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本為高度監理的行業,辦理各項業務更應審慎經營,並落實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與集團間關係企業,應建立適當的防火牆,避免利益衝突,以確保落實公司治理、維護保戶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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