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會: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釋憲案!處境與待遇應異於受刑人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3台北報導】 

                           圖:左起人權委員張菊芳、紀惠容。(監察院提供)

針對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是否侵害受刑人人權釋憲案,國家人權委員會紀惠容委員和張菊芳委員指出對於性侵害犯罪受刑人的人權固應保障,但被害人保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確保亦同屬迫切,同樣關注。

 

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甫屆滿3個月,今(3)日上午首次由紀惠容、張菊芳兩位人權委員,以「法庭之友」身分應邀出席憲法法庭,就有關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是否違憲,提供書面意見,並由張菊芳代表進行言詞陳述。

 

紀惠容長期關注婦幼人權議題,並對救援婦女受暴與性侵害有實務經驗;張菊芳為律師出身,並在性侵害及性別法案素有專業,代表人權會出席憲法法庭。

 

紀惠容、張菊芳共同指出,根據監察院過往調查,在社區處遇,有銜接包括追蹤、監控、輔導治療……等相關漏洞,基於被害人保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考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回歸社會後,社區處遇之配套措施須有完整建置。

 

張菊芳指出,關於刑法第91條之11項、第2項規定,關於「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部分,依司法院釋字解釋意旨,若其意義於個案中得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依國際人權公約中之公政公約規範:對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公政公約要求此種刑後監禁,屬於最後手段性,應有令人信服的正當理由。包括其決定過程應有一個獨立機構定期審查以確定是否有必要繼續監禁,且須提供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須經法官審查,並應給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有出席法院陳述意見之權利。並且監禁的條件須不同於服懲罰性刑期犯人的監禁條件。但目前在實務運作有關再犯危險性的鑑定評估,根據監察院相關調查案件報告,以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為例,其鑑定過程之實際運作結果仍欠缺可預見性,其定義有可能被過於任意解釋,因此該實務運作有檢討改進的必要,應參照國際人權公約予以落實。

 

張菊芳同時表示,關於刑法及性防法,未規定強制治療之最長期間部分,依公政公約規範,對於不是刑事訴訟程序而實行之拘禁,很容易剝奪人身自由,所以需負舉證證明確實會造成威脅且不能以其他方法消除威脅,而且,隨著拘禁時間的延長,應加重舉證責任。再者,總拘禁時間是有限度的。但根據監察院相關調查報告,就鑑定評估作業,並沒有看到對於繼續治療的舉證責任有加重的措施,顯與公政公約相違。

 

另就強制治療期間之處境及待遇觀之,根據監察院相關調查案件報告:

以衛福部辦理之大肚山莊、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強制治療專區為例,因兩者執行主管機關不同,致經費預算及資源配置均有所不同,呈現處境及所接受的待遇明顯落差。保安機構無法給予異質化之適性處遇,處境與待遇,有與一般受刑人無異之情形。另在再犯率的評估與預測有相當的困難下,強制治療即可能成為一種變相的長期,甚至是終身監禁。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間,不符合公政公約所規範總拘禁時間需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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