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天禪師遺失支票七千五百萬元公示催告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9/24台北報導】 

妙天禪師不慎遺失三張支票共七千五百萬元,向台北地院申請公示催告

這三張支票發票人都是洪文政,發票日為108,10,29,到期日分為108,11,8  ,109,3,31,  109,4,30

面額為15,000,000,  20,000,000  ,40,000,000元

台北地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悟覺妙天 住 
           居  
代 理 人 房美華  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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