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託付寶」爭議擴大,胡亦嘉遭金管會解職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9/29台北報導】
金管會查核發現該公司與合作機構提供「街口託付寶服務」,其進行之廣告文宣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情事、未經內部簽核及未經董事會決議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提供金管會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隱匿情事、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以及追募街口布蘭特原油正2期貨ETF未公平對待投資人等重大缺失,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有礙公司健全經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規,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作成處分及要求改善如下:
(一) 公司部分:核處街口投信罰鍰共計新臺幣300萬元、予以警告處分、併令限制該公司不得受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所經理之「街口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及命令公司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對改善後之內部控制環境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含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出具專案審查報告。
(二) 人員部分: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董事胡○○職務,以及停止前總經理莊○○1個月業務之執行。
(三) 公司治理及其他事項:
1.監察人林○○未具獨立性,請公司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加強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2.請該公司明確區隔公司與關係企業之目標與權責、強化各階層遵法意識、建立完善之人才選用程序、落實管理階層分層負責機制、強化監察人獨立性,以落實公司治理機制,並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善盡專業股東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裁罰時間:109年9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胡○○及前總經理莊○○。
三、裁罰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03條第1款及第6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金融消費保護法第8條、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街口投信部分:
1. 與合作機構進行之廣告文宣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之情事:
(1)109年7月20日至22日街口託付寶App文宣對外宣稱:「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並載有「於託付寶內點選存入後,即連結街口投信之申購網頁,以輸入之金額申購街口多重資產基金」。惟街口多重資產基金係屬多重資產型基金,該基金得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債券及基金,目前投資標的以債券、債券ETF等標的為主,且有相當比重(約3成)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截至109年8月底,基金規模約新臺幣1.76億元,受益人僅20人,胡○○之關係人4人持有99.86%之受益憑證,其中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金科)亦持有23.08%,金額約新臺幣4千萬元。自成立以來基金之累積報酬率為-15.06%,與所宣稱之「1.2%~2.5%預期增長率」差距甚鉅。
(2)託付寶服務架構核有下列諸多疑慮,該文宣僅強調保證獲利及快速買回,誤導投資人忽略相關投資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不利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I.託付寶服務架構係在原有之基金與電支申贖流程涉及機構-街口投信及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電支)外,增加街口金科之角色,透過投資人贖回基金綁定與街口金科之借貸合約,將投資人原於T+7日收回之基金贖回款(損益與基金淨值有關)轉換為由街口金科於T日先行支付原申購金額加上「預期年化增長率」(由街口金科依自建演算模型計算)之金額予投資人,以達所宣稱之「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惟該借貸合約採多不退少不補之方式,不符市場慣例,核有類似將T+7日贖回款之現金流量轉換為T日收到街口金科以演算法提供之現金流量情事。
II.參與上開託付寶服務架構之投資人之損益係與街口金科計算之預期增長率有關,惟街口金科未受金管會監管,其有:i)自建之演算模型無法驗證,與基金淨值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規定每日計算不同;ii)本身財務狀況不透明,無法確認是否具有足夠資力支應投資人贖回基金之資金需求;iii)內控制度是否妥適、個資及資安防護是否充足;iv)投資人是否充分知悉涉投資人重大權益之相關條款,例如:當基金淨值低於6元(目前基金淨值8.3元),街口金科得終止託付寶服務等;v)當發生投資爭議時,有無建置投資人紛爭處理機制等多項疑慮,使投資人參與託付寶服務架構投資時,尚須承擔上開街口金科可能無法履行合約約定等交易對手風險,均不利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3) 從託付寶服務架構之整體流程觀之,胡○○身兼街口電支及街口金科董事長,又為街口投信董事,一人同時實質掌控街口投信等3家公司。查109年1月3日媒體報載街口刊登託付寶廣告提及街口投信多重資產基金,並由街口金科依1.5%年化收益率計算之餘額與基金資產差額進行補貼情事,金管會即於109年1月7日發布新聞稿並函知街口投信,投信事業不得以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之方式促銷基金,以及從事廣告等促銷活動,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保證收益之情事。胡○○明知投信事業不得保證獲利,且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投信事業與電支合作不得提供短於基金買回款項給付期間之快速買回服務之規定,卻透過未受金管會監管之街口金科提供資金借貸服務,並於109年7月20日至22日於街口App文宣宣稱「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核有意圖透過切割之方式,規避投信事業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投信與電支合作不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規定之情事。
(4) 街口投信前董事長高○○於109年7月20日遭撤換後,即由當時副董事長胡○○代理行使董事長職權,胡○○同時擔任街口金科及街口電支董事長,並代理街口投信董事長職務,由同一人實質控制上開3家公司,仍持續至109年7月22日透過街口App託付寶宣傳活動頁面宣稱上開事項,街口投信核有與街口金科共同進行上開廣告文宣之情事。
(5) 目前金融市場處於低利率環境,臺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僅為0.84%,街口託付寶宣傳活動頁面宣稱「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於109年7月20日上線當日即吸引約4~5千名用戶完成開戶,金額高達1.5億元,核有使投資人誤信透過該管道申購基金能獲取優於一年期定存利率報酬之保證獲利,以及以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為訴求,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之情事。
2. 託付寶案未提董事會通過,亦無內部簽核程序,且未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
(1)目前金管會尚未開放投信事業得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街口投信於109年5月4日董事會報告「街口多重資產基金」新增投資人得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基金修約案時,報告內容未提及託付寶服務架構,並說明「嗣後如有上述已呈報主管機關之相關作業流程或內部規定之調整,於調整前須取得金管會核准後,方可執行」。
(2)街口投信由董事胡○○一人逕行決定執行託付寶專案,未依該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提報董事會通過,亦無內部簽核程序,且未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未將前揭調整事項報經金管會核准,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顯有嚴重疏失。
3.對金管會出具之託付寶「經該公司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合規」承諾書有未據實陳述、隱匿情事:街口投信109年5月14日內部就該公司與電子支付機構之操作介面驗收流程案,簽報核可因內容涉及保證收益,不宜驗收上線,且街口投信內部稽核單位109年7月20日針對託付寶服務出具專案查核報告,亦發現有易使投資人難以分辨電子支付平台與基金交易平台之區別、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等多項缺失。街口投信為利託付寶服務順利上線,於未確認前揭缺失均已改善前,即由董事胡○○主導於同日以公司名義函報金管會有關託付寶「經該公司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合規」之承諾書,街口投信出具之上開承諾核有未據實陳述、隱匿之情事。
4.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街口投信109年7月20日為出具上開承諾書,胡○○以街口金科代表人身分,於同日指示撤換不願配合出具承諾書之前董事長高○○,並由前總經理莊○○配合將總經理之第一順位職務代理人變更為胡○○,以及由前總經理莊○○指示由總經理室人員代為送簽,致該公司內部簽核文件顯示,僅有胡○○及送簽人員二人用印,並由胡○○一人代理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核章,惟胡○○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該公司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情事,嚴重破壞公司代理人制度。
5.其他涉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相關缺失:未建置系統開發測試作業之內控,致委外開發之系統未經驗收即逕予上線、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當選董監,於未釐清當選效力前即對外公告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等缺失。
6. 追募街口布蘭特原油正2期貨ETF未公平對待投資人:
(1) 街口投信(兼營期貨信託事業)109年7月追募街口布蘭特原油正2期貨ETF新臺幣200億元,受益權10億個單位數,於109年 8月3日尚有額度,惟109年8月3日至20日期間,雖有多位投資人透過參與證券商向該公司提出申購,該公司卻僅於109年8月6日及7日分别受理2家證券商客戶之申購,其他投資人之申購均予拒絕,且受理申購與否之相關理由或依據等均付之闕如,街口投信涉未公平對待投資人之事實甚明,核已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
(2) 另該基金公開說明書雖已載明「期貨信託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期貨信託公司有權依市場現況、基金操作等因素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街口投信應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規定,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而非僅對特定對象配售。
(二)相關人員部分:
1.街口投信董事胡○○:
(1)胡○○一人實質控制街口投信等3家公司,109年1月3日媒體首次報載街口刊登託付寶廣告,宣稱街口金科依1.5%年化收益率進行補貼,金管會即於109年1月7日發布新聞稿並函知街口投信,投信事業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保證收益之情事,胡○○明知投信事業規定,卻意圖透過未受金管會監管之街口金科規避投信事業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投信與電支合作不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之規定,於109年7月20日逕行推動託付寶服務上線,並對外宣稱「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目前金管會尚未開放投信事業得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胡○○未遵循公司內部程序,於託付寶案尚未提報公司董事會通過、無內部簽核程序,公司尚無建置與他人合作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就前揭調整事項報經金管會核准前,即一人逕行決定執行託付寶專案。又其漠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範,主導街口投信與街口金科共同進行上開廣告文宣,惟所連結之街口多重資產基金,截至109年8月底,基金規模約新臺幣1.76億元,胡○○之關係人4人持有99.86%之受益憑證(其中街口金科持有23.08%,金額約4千萬元),自成立以來基金之累積報酬率為-15.06%,與所宣稱之「1.2%~2.5%預期增長率」差距甚鉅,且託付寶服務架構存有借貸合約不符市場慣例、街口金科自建之演算模型無法驗證、財務狀況不透明、內控制度是否妥適、個資及資安防護是否充足、有無建置投資人紛爭處理機制等多項疑慮,該等文宣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之情事。
(2)胡○○為利託付寶服務於109年7月20日順利上線,其未確認公司109年5月14日內部簽呈及109年7月20日託付寶專案查核報告發現有涉及保證獲利等多項缺失是否確已改善,即主導以公司名義出具託付寶「經該公司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合規」承諾書,致街口投信出具之承諾有未據實陳述、隱匿之情事。另胡○○為出具上開承諾書,以街口金科代表人身分,撤換不願配合出具承諾書之前董事長,並由其一人同時代理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簽核承諾書,惟胡○○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且有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情事。
(3)胡○○未區隔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之權責劃分,規避董事會為最高決策單位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範而自為決策,未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上開情事顯見胡○○遵法意識薄弱,意圖透過三方架構之安排進行脫法行為,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理,嚴重破壞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導致公司之內控環境欠佳、公司治理嚴重失靈,嚴重阻礙公司之健全經營。
2. 街口投信前總經理莊○○:街口投信109年7月20日為出具上開承諾書,莊○○配合將總經理之第一順位職務代理人變更為胡○○,以及指示由總經理室人員代為送簽,莊○○就該公司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以及對金管會提供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情事之缺失,有未善盡相關注意義務,並有規避督導責任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
(一)街口投信:
1.罰鍰部分:
(1)有關街口投信與合作機構進行之廣告文宣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9款規定部分,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2)有關街口投信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嚴重破壞公司代理人制度,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3)有關街口布蘭特原油正2期貨ETF追募額度之配售,涉未公平對待投資人部分,考量該公司申報該基金之追加募集時,曾向金管會出具將訂定公平合理的追加募集額度分配原則,俾利公平合理對待所有投資人之承諾書,嗣後亦將公平配售原則納入內控,惟實際上卻僅對特定對象配售,且受理申購之相關理由或依據等均付之闕如。該公司違反承諾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之規定,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2. 有關街口投信未提董事會通過,亦無內部簽核程序,且未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對金管會提供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隱匿情事、未建置系統開發測試作業之內控,致委外開發之系統未經驗收即逕予上線、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當選董監,於未釐清當選效力前即對外公告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顯未具有效性等缺失,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處公司警告。相關業務將受下列限制:
(1)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國內、外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2)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3) 公司內部控制之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金管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申請(報)募集基金案件。
(4) 其他事項:例如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將受影響。
3.併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6款規定,限制公司不得受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所經理之「街口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命令街口投信委託非該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針對其改善後之內部控制環境(包括該公司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事會及監察人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及董事行為準則等),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含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業務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專案審查,至金管會認可缺失改善前,得分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4條第8款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退回或不核准該公司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二)相關人員:
1.街口投信董事胡○○:胡○○遵法意識薄弱,主導公司短期內再次發生涉及街口託付寶違規情事,意圖透過三方架構之安排進行脫法行為,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理。胡○○未遵循公司內部程序,一人逕行決定執行託付寶專案,漠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範,主導街口投信與街口金科共同進行廣告文宣,該等文宣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之情事,且其主導出具之承諾書有未據實陳述、隱匿之情事,未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職務,嚴重破壞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導致公司之內控環境欠佳,嚴重阻礙公司之健全經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第1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又其同時代理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簽核承諾書,惟其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且有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情事,嚴重破壞公司代理人制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違規情節重大,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董事胡○○職務。
2. 街口投信前總經理莊○○:莊○○就公司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以及對金管會提供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情事之缺失,有未善盡相關注意義務,並有規避督導責任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公司停止前總經理莊○○1個月業務之執行。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強調,投信事業為管理眾人資產,屬高度監理之金融特許事業,為維護社會大眾權益,任何與基金連結之金融商品,金管會有責任審慎評估,為社會大眾把關,避免可能影響投資人權益之投資爭議發生。
(二)金管會重申,資產管理業之經營首重誠信,不得有意圖以多方架構安排、切割方式規避法令規範,誤導投資人,影響投資人權益之情事。另資產管理業應建立明確區隔公司與關係企業之目標與權責、強化各階層遵法意識、建立完善之人才選用程序、落實管理階層分層負責機制、強化監察人獨立性,以確保落實公司治理及維護資產管理業專業形象。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