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水護產顧農民自救會反駁農委會之聲明─消滅水利會於法無據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9/6台北報導


農委會針對雲林水利會選出自10月1日起的臨時會長,而發佈新聞稿主張:「於法無據,不生效力」。

對於農委會的聲明,護水護產顧農民自救會及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會法律顧問蘇煥智反駁如下:

一、農委會終於第一次公開承認「農田水利會原公法人定位即不存在」。但9/1農委會的新聞稿才剛説「絕非消滅農田水利會及剝奪農民財產」,而今天的新聞稿不就是打臉9月1日的新聞稿嗎?也証明農委會一直在欺騙農民嗎?

二、農委會主張水利會「公法人不存在」的理由是:「該法第34條規定自該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納入政府機關成為灌溉管理組織。」

但我們認為這正是農委會曲解法律、欺騙農民的具體証明,理由如下:

1、水利會是一個獨立的公法人,農田水利法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規定農田水利會廢止或消失或解散。

而消滅一個法人是一個最嚴重的干預處罪,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這是法律保留原則,必須要有法律明定。既然農田水利法沒有任何一個條文明定,如何能主張農田水利會法人資格不存在呢?

農委會這種公然違法違憲亂紀的行為,是小英政府的恥辱,應該予以譴責!

2、水利法第12條第二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此條仍然有效。

3、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二項雖然規定:「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對於尚未成立的水利會固有其適用。但對於已經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有效成立的水利會,本條並不構成水利會法人資格自動消失。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已經存在的水利會其法人資格不受影響。

最典型的案例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在紅十字會法被廢止後,該會並未消滅,仍繼續存在運作。而其後續運作則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及法人自治原則。

三、農委會説會務委員沒有選舉會長的權利,並主張選舉無效。

惟查由於農委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被剝奪水利會會員的選舉權。又依據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二項雖然規定:「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現有會長受制於農委會的威脅利誘,均不敢對農委會違法消滅水利會、搶奪水利會水權及財產表達立場,而各會會長任期均於9月30日屆至。

惟恐屆時10月1日開始,繼續存在的水利會群龍無首,影響會員灌溉權益、員工薪資發放,實有必要依據人團法儘速選舉會長(或理事長)及相關之水利代表(或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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