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少依法用蚵車,審計室促請研謀改善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9/28台北報導】 

完成蚵車普查及漁民申領牌證,落實取締執法,保障行人安全

彰化審計室發現,彰化縣政府未對沿海養殖漁民使用牡蠣搬運機(稱蚵車)辦理普查作業,且對蚵車長期法載客或行駛道路情形,未積極輔導漁民依法使用蚵車及落實取締執法人缺乏保障,經審計室促請改善,已完成蚵車普查作業及漁民申領牌證,並建立機關橫向通報機制,落實執法




彰化縣107年牡蠣養殖面積及產量居全國第4牡蠣收成時仰賴蚵車載運,農閒時漁民則利用蚵車載運民眾採蚵、挖文蛤,部分蚵車轉型為營業載客用途;府為改善蚵車使用合法化問題,1077公告彰化縣牡蠣搬運機管理自治條例,明訂蚵車須領有專用牌證,始得行駛於公告範圍,且不得載客,107915日起開放漁民申請專用牌證。彰化縣審計室於10712月查核發現,蚵車長期疏於管理,該府未辦理蚵車普查作業,無法確切掌握漁民申領牌證及納管情形,影響管理成效又權責機關對蚵車長期法載客或行駛道路情形,未積極輔導漁民依法使用蚵車及落實取締執法,遊客及用路人安全缺乏保障,經於108222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審計室追蹤該府1085月函請彰化區漁會協助辦理蚵普查並加強宣導漁民申領牌證及依法使用,截至1096月底止,計有256台蚵車領用牌證,約占總數300台之85.33%,另該府亦不定期抽查蚵車使用情形並與警察局橫向通報,逐步落實蚵車領證納管政策及加強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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