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少依法用蚵車,審計室促請研謀改善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9/28台北報導】
已完成蚵車普查及漁民申領牌證,落實取締執法,保障行人安全
彰化審計室發現,彰化縣政府未對沿海養殖漁民使用牡蠣搬運機(下稱蚵車)辦理普查作業,且對蚵車長期違法載客或行駛道路情形,未積極輔導漁民依法使用蚵車及落實取締執法,行人缺乏保障,經審計室促請改善,已完成蚵車普查作業及漁民申領牌證,並建立機關橫向通報機制,落實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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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107年牡蠣養殖面積及產量高居全國第4位,牡蠣收成時仰賴蚵車載運,農閒時漁民則利用蚵車載運民眾採蚵、挖文蛤,部分蚵車甚轉型為營業載客用途;該府為改善蚵車使用合法化問題,於107年7月公告彰化縣牡蠣搬運機管理自治條例,明訂蚵車須領有專用牌證,始得行駛於公告範圍,且不得載客,並自107年9月15日起開放漁民申請專用牌證。彰化縣審計室於107年12月查核發現,蚵車長期疏於管理,該府未辦理蚵車普查作業,無法確切掌握漁民申領牌證及納管情形,影響管理成效;又權責機關對蚵車長期違法載客或行駛道路情形,未積極輔導漁民依法使用蚵車及落實取締執法,遊客及用路人安全缺乏保障,經於108年2月22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審計室追蹤,該府於108年5月函請彰化區漁會協助辦理蚵車普查,並加強宣導漁民申領牌證及依法使用,截至109年6月底止,計有256台蚵車領用牌證,約占總數300台之85.33%,另該府亦不定期抽查蚵車使用情形,並與警察局橫向通報,逐步落實蚵車領證納管政策及加強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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