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吳秉叡辦「人工生殖法」公聽會,代孕解禁推動人陳昭姿提卓見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9/10台北報導

                           圖:代孕解禁推動人陳昭姿在立法院公聽會中發言。

昨天上午10時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舉辦,「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代理孕母相關問題」公聽會,在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台灣代孕解禁推動人陳昭姿,在會中提出解要精闢的論述如下:

1.         自1996年初首次舉行代孕記者會迄今已二十多年,希望台灣社會可以用更成熟,更與時俱進的思考,來面對今日代孕法制化的必要性。二十年前所提出的反對理由,包括代孕者被物化或工具化之說,現今已有三十多個國家同意代孕,相關立法都可以參考借鏡,不永遠以空泛的意識形態繼續反對。


2.         物化女性或子宮工具化之說,關鍵在於代孕者是否具有自主性與決定權。就自主權而言,其實孕母高於妻子又高於媳婦,亦即,具有正常生育能力的妻子與媳婦,反而因為家庭壓力,更有此疑慮,請勿將物化工具化之汙名,一味加諸在孕母身上。


3.         代孕解禁具有立即迫切性,不能一再拖延,基於 (1)不孕是病不是罪,禁止代孕只是讓”子宮病變者”成為不孕症中之絕症,因為連捐精捐卵都已經同意多年。(2)繁衍下一代是天性與人權,是追求幸福的權利,也是所謂的生殖權。(3)台灣人口消長已進入死亡交叉,有亡國滅種危機等因素,代孕法制化可以幫助越來越多的不孕者與家庭。


4.         酬報不等於營利,無論是中介機構,或委託人與孕母關係,這是牽涉的相關方之間的權利與責任問題。女性主義者強調專責家庭服務的婦女,可以向先生要求薪水,為何感謝代孕者,不能給予酬勞,這是雙重標準。這個名詞可以討論,但非關營利。


5.         台灣醫療有先進的人工生殖技術,政府如果一再迴避代孕議題,讓少數意識形態反對者一再阻撓,讓有需求者只能到海外求援,其實是保護了相對經濟優勢者,但其實從今天出席的陳先生(遠赴烏克蘭尋求代孕,迄今花了兩百萬元,仍是一場空)的表達,其實也充滿的風險。如果能在自己的國家進行,應該更有保障。


6.         誰有資格尋求代孕協助? 二十年前與二十年後,答案還會一樣嗎? 隨著診斷技術,晚婚,同志婚等社會現象逐一浮現,以及人口遽降與老化等國安顧慮,加上政府相關立法怠惰下,這個答案難道不應該更寬容? 罹患先天性子宮發育不全者,固然應該給予照顧,對於因後天疾病失去子宮功能者等,也應該慎重考慮。


7.         2004年衛生署已經舉行公民審議會議,同意有條件通過代孕,2012年國署再次舉行通民審議會議,雖對於基因型代孕(孕母同時提供卵子)沒有共識,但對於有精卵之夫妻,卻是認為應該盡快同意。而且,國健署於2010年,2012年,2013年共舉行三次民調,接受代孕與不反對者達八成,證明已經是台灣社會共識。


8.         對於孕母代孕次數,報酬多寡可以討論。但是,就需求者而言,我們自然會尋求有經驗的孕母更為放心。


9.         希望社會能將心比心,以同理心慈悲心看待這些需求代孕者,兩位女性互助,成全別人追求幸福是人生最高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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