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罰60萬並糾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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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105年3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相關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一)簽訂形象商品合約有未依內規邀請3~5家廠商報價情事,核有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二)委託廠商承製商品時,有將廠商營運費用及成本轉嫁由公司負擔情形,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1項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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