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產、國泰世紀產物違反保險法,各罰120萬元並停售相關產品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21日台北報導)金管會今(21)發佈台產、國泰世紀產物二家保險違法裁罰案。
金管會指出,台產受罰的根據與結果:
一、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
二、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查該公司承保商業火災保險案,有未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及公司所定保險商品開發作業處理程序研擬計算說明書,及未於案關評議小組會議及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詳實查核提案商品內容等情,上開違規事實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條第1項、第8條及第22條規定不符,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
(二) 上開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0條第1項第9款規定,命該公司停止銷售案關保險商品,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另外,國泰世華受罰的原因和結果:
一、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
二、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 查該公司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案件,有未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及該公司所定保險商品開發作業處理程序研擬計算說明書,及未於案關評議小組會議及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詳實查核提案商品內容等情,上開違規事實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條第1項、第8條及第22條規定不符,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
(二) 上開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0條第1項第9款規定,命該公司停止銷售案關保險商品,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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