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新修個資法實施

2015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及配合修正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行政院及法務部均指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開啟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新紀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5日台北報導)2015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共修正12條,行政院業於105年2月25日指定上開修正條文自105年3月15日施行。本次施行重要內容如下:
一、 明定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資」之要件:
增訂病歷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同列為特種個資;考量特種個資之蒐集及利用等,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較一般個資為重,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於具備例外情形時,則得為之,本次修正增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尊重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另增訂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使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而請求相關單位提供特種個資時,蒐集及提供資料之雙方能有所依據,以解決個資法修正前實務窒礙難行之窘境(個資法第6條)。
二、 修正個資當事人對於一般個資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表示同意之方式:
鑒於現今社會活動多元及人際關係複雜,資訊科技網路、電子商務之發展日益蓬勃,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也日趨多元,不以書面為限,爰將現行一般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書面同意」修正為「同意」,以利彈性利用(個資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0條)。
三、 修正刑事責任規定,以使責罰相當:
本次修正將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資法規定之刑事責任刪除,乃係考量此時行為人之可非難性程度較低,以民事損害賠償、處以行政罰已足,爰將此部分之刑事處罰刪除。因此,依修正後之個資法規定,限於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資法規定,始構成刑事責任(個資法第41條及第45條)。
四、 修正舊法時期間接蒐集個資之告知時點:
本次修正將行為人於舊法時期間接蒐集之個資,刪除原定1年內應完成告知之期限規定,修正為蒐集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9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個資法第54條)。
  另為配合上開個資法修正條文內容,法務部爰修正該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共9條。上開規定業於2016年3月2日修正發布,亦指定自2016年3月15日施行。
  本次個資法修正施行後,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更臻完備,開創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新紀元。其餘修正內容與說明,詳見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pa.moj.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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