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興業銀行台北分行罰200萬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7日台北報導】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對法商法國興業銀行台北分行核處新臺幣200萬元整 |
一、 裁罰時間:105年3月10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法商法國興業銀行台北分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23條、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03年1月28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0300014311號令開放銀行申請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惟該行於104年2月始向本會提出申請,且在申請期間即有代理買賣之事實。 五、 裁罰結果:該行未能有效落實執行法令遵循功能及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規定,經考量該行已採行改善措施,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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