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將積極檢討改進
(本報訊)教育部(以 下簡稱本部)回應本部自58年規劃推動建教合作教育政策以來, 實施至今已40餘年。 對於協助弱勢族群學生繼續進修及社會所需技術人力之養成, 具有相當成效。但在辦理過程,由於諸多因素, 或有若干未盡理想之處,本部亦不斷研議各項方案,積極改進; 對於發生若干具體違失個案,本部亦本於優先維護建教生權益立場, 依法處理並將更加積極因應改善之處。
對於監察院所提糾正事項,本部除表尊重外, 亦將繼續積極努力尋求改善之道,確實執行,善盡主管機關之職責。 尤其「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專法),業經立法院院會於101年12月14日三讀通 過。本部刻正依照專法條文規定陸續研擬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如「 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條件之範圍及認定辦法(草案)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織及審議與評估辦法( 草案)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草案)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及獎懲辦法草案」、「 建教合作機構繳納保證金金額-公告(草案)」、「 基礎訓練最低時數-公告(草案)」。 爾後對於管控學校與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及維護建教生權益, 將有完備之法令規範俾以建立完善機制。
為積極導正學校及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業務所可能發生之缺失, 除專法中已明定相關罰則並將原有訪視調整為考核外; 對於彰顯考核功能部分,除依專法規定加強辦理建教合作之考核外, 並提高年度考核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家數及比例、 加強對訪視意見研析等,期能有效匡正違失, 並掌握維護建教生權益之先機。
本部為落實監督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生輔導之工作, 除要求學校確實派教師赴建教合作機構訪視及輔導紀錄呈校長核閱後 ,每月彙整上網填報,本部另將再指派專人不定期查核並進行抽訪, 以有效保障建教生權益。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