証期局裁罰案件

處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鄭○○停止3個月業務之執行
一、裁罰時間:101年12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鄭○○。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鄭○○於擔任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期間,其配偶有買賣與本身所經理基金相同股票之情事,且未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第104條規定,命令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停止鄭○○3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182
處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張○○停止1個月業務之執行
一、裁罰時間:101年12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前基金經理人張○○。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張○○前於擔任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期間,有買進與本身所經理之基金及公司所經理基金相同股票之情事,且未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第104條規定,命令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張○○1個月業務之執行。
處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及解除前基金經理人蔡○○職務
一、裁罰時間:101年12月25日(本會第26次業務會報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前任基金經理人蔡○○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群益投信前任基金經理人蔡○○君使用配偶證券帳戶,以職務所知悉之消息從事多種與所管理基金相同股票之買賣交易活動且未依規定申報,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而蔡○○君於本會101年11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51765號函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清查期間仍在職,惟群益投信未能積極配合清查,且對於蔡○○君前開違規行為亦未能善盡督導之責,而有明顯缺失。
五、裁罰結果:
(一)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群益投信解除前任基金經理人蔡○○君職務。
(二)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11條第7款之規定,對群益投信核處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該公司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本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最近半年不得申請全權委託業務及擔任總代理人,及本會至少半年以上得不核准該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案件。

處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乙案
一、
裁罰時間:101年12月25日(本會第26次業務會報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2項第12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討論經理費率調整案,於召開受益人會議前尋求非原受益人之金融機構支持調升經理費上限,並接受前述金融機構於最後過戶日前大額申購及投票同意,業已影響受益人會議結果。
五、裁罰結果:依投信投顧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核處警告,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本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最近半年不得申請全權委託業務及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至少6個月不得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花旗証券徐恭穎,罰停業3個月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