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變廉價勞工,教育部、勞委會遭糾正
(本報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建教合作教育,源頭管理不善,訪視、輔導機制不彰,行政院勞委會未能監督地方勞動機關,且主動協調教育部防堵違法企業壓榨建教生,讓學生淪為廉價勞工,監察委員尹祚芊、李炳南、陳進利提案並公布,糾正教育部、勞委會。
糾正案文指出,現行國內建教合作主要缺失如下:
一、教育部自93年頒布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後,源頭管理不善,把關不嚴,肇致嚴重影響建教生權益,核有嚴重怠失。
二、教育部建教合作制度之訪視功能長期不彰,且對於訪視小組指出有問題之建教合作事業,未積極依法處理,放任學校、建教合作機構違反建教合作之精神及相關法令規定,未站在維護建教生權益之立場,錯失保障學生權益之先機,導致防弊機制無效。
三、教育部未積極推動獎優汰劣配套措施,對違法學校之懲處效果不佳,建教生權益嚴重受損,社會譁然,洵有欠當。
四、教育部建教合作教育相關法規未盡周延,又未落實監督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建教生之輔導,核有未當。
五、勞委會長期未能主動監督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維護建教生權益,且未主動橫向聯繫教育部聯手防堵企業違法壓榨建教生,核有不當。
糾正案文指出,現行國內建教合作主要缺失如下:
一、教育部自93年頒布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後,源頭管理不善,把關不嚴,肇致嚴重影響建教生權益,核有嚴重怠失。
二、教育部建教合作制度之訪視功能長期不彰,且對於訪視小組指出有問題之建教合作事業,未積極依法處理,放任學校、建教合作機構違反建教合作之精神及相關法令規定,未站在維護建教生權益之立場,錯失保障學生權益之先機,導致防弊機制無效。
三、教育部未積極推動獎優汰劣配套措施,對違法學校之懲處效果不佳,建教生權益嚴重受損,社會譁然,洵有欠當。
四、教育部建教合作教育相關法規未盡周延,又未落實監督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建教生之輔導,核有未當。
五、勞委會長期未能主動監督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維護建教生權益,且未主動橫向聯繫教育部聯手防堵企業違法壓榨建教生,核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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