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眾暴利(力)討債,判3年半定讞

(本報訊)經營海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亞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嗣整併為「亞陸機構」之萬眾,自民國八十七年至九十年間,以台北市敦化北路六十二號四樓為辦公處所,乘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鳳股份有限公司、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尖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景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環亞集團等多家公司,因急需資金週轉的困窘,

假借投資合作等名目,簽訂各項契約,將借款以支付投資款或價金等名義貸出,實際進行金錢貸款業務,並以獲利或違約金等名目掩飾,收取高額利息,金額合計達新台幣五億六千八百餘元,恃以維生。甚至對被害人實施恐嚇、妨害自由等行為,進行暴利討債。

    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矚上重更()字第一於一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判決萬眾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上訴本院後,已於一O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決駁回確定。(0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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