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法官鍾華違法失職,再遭彈劾
(本報訊)有彈劾前科的臺北地院家事庭法官鍾華,審理案件延宕,影響民眾抗告權益,且處理相關案件,禁止社工人員在場陪同被安置少年,又洩漏未成年少女姓名及就讀學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嚴重斲傷法官形象及司法公信力,監察院17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洪昭男、林鉅鋃提案,彈劾鍾華,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違失情形如下:
一、 鍾華審理通常保護令抗告案件,審理期間將近11個月,逾越司法院規定「6個月」期限,致當事人提起抗告救濟的目的雖已達成,但效期已過,並無實益。
二、 鍾華訊問因家暴被法院裁定繼續安置之少年,未准許社工人員在場陪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
三、 鍾華對於法律明文規定應保密之受家暴少年住址等資料,均未保密,暴露被害人行蹤,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並嚴重損害行政主管機關執行業務之公信力,核有違失。
四、 鍾華於審理新北市政府聲請法院不予安置16歲少女案件,刻意以粗黑體字製作裁定書,凸顯該少女姓名、就讀學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嚴重斲傷法官形象及司法公信力。
彈劾案文指出違失情形如下:
一、 鍾華審理通常保護令抗告案件,審理期間將近11個月,逾越司法院規定「6個月」期限,致當事人提起抗告救濟的目的雖已達成,但效期已過,並無實益。
二、 鍾華訊問因家暴被法院裁定繼續安置之少年,未准許社工人員在場陪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
三、 鍾華對於法律明文規定應保密之受家暴少年住址等資料,均未保密,暴露被害人行蹤,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並嚴重損害行政主管機關執行業務之公信力,核有違失。
四、 鍾華於審理新北市政府聲請法院不予安置16歲少女案件,刻意以粗黑體字製作裁定書,凸顯該少女姓名、就讀學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嚴重斲傷法官形象及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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