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金侵占公款902萬,判刑2年半
裁判字號】 98,審易,940
【裁判日期】 981230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楊碧瑛
被 告 乙李秋金(註:女,高雄縣駕駛工會會計)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30603 、30604 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3134 號),本
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登載業務不實文書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99,上訴,358
【裁判日期】 990318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李秋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8年度審易字第940 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603 、30604
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同署98年度偵字第13134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狀(應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裁判日期】 981230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楊碧瑛
被 告 乙李秋金(註:女,高雄縣駕駛工會會計)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30603 、30604 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3134 號),本
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登載業務不實文書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99,上訴,358
【裁判日期】 990318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李秋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8年度審易字第940 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603 、30604
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同署98年度偵字第13134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狀(應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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