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金侵占公款902萬,判刑2年半

裁判字號】 98,審易,940

【裁判日期】 981230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楊碧瑛

被   告 乙李秋金(註:女,高雄縣駕駛工會會計)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30603 、30604 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3134 號),本

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登載業務不實文書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99,上訴,358
【裁判日期】 990318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李秋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8年度審易字第940 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603 、30604

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同署98年度偵字第13134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狀(應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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