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立翔鄭淑婷,自由頭版頭的錯
殺2命關6年 假釋再殺人 (10/24自由時報頭版頭)
〔記者黃立翔、鄭淑婷/台北報導〕「腦中有個聲音叫我殺人!」七年前殺害一對幼齡姊妹的陳姓兇手,七年後竟在假釋期間又設下求職陷阱誘殺少婦,被捕後他說「心中的惡魔想殺人」,究竟司法制度出了什麼問題,誰讓精神病的殺人者出獄謀害人命?
(本報訊)法務部在10/24發佈新聞說,針對媒體(自由時報)報導「殺2 命關6 年 假釋再殺人」乙文,經查該犯係減刑後刑滿出獄,並非假釋出監;法務部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減刑期滿出獄人陳昆明(以下稱陳員)於92 年4 月16 日犯下殺人罪後,嗣於同年月18 日向警方自首犯行,並自92 年4 月18 日至98年5 月17 日羈押於臺北看守所,羈押日數合計2222 日,嗣於98 年5 月18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 年,刑後監護2 年確定。
陳員於98 年6 月16 日移入臺北監獄執行,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 月24 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惟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 條規定,爰聲請予以減刑,經臺灣高等法院98 年度聲減字第232 號刑事裁定書,將其原處有期徒刑12 年減為有期徒刑6 年。
另依刑法第46 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陳員經以羈押日數折抵後,已無刑期須執行,爰於98 年7 月3 日刑期折抵完畢期滿出監,並交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解送國軍北投醫院執行刑後監護2 年,嗣執行檢察官接獲國軍北投醫院98 年11 月23 日來文認陳某之精神狀態已較入院前改善,得以門診追蹤治療,無繼續住院之必要,檢察官認宜依刑法第92 條第1 項規定以保護管束代之。是故,陳員乃「刑期執行完畢」出獄,並非如部分媒體所述「假釋」出獄而再犯殺人之情事,特予澄清說明。
〔記者黃立翔、鄭淑婷/台北報導〕「腦中有個聲音叫我殺人!」七年前殺害一對幼齡姊妹的陳姓兇手,七年後竟在假釋期間又設下求職陷阱誘殺少婦,被捕後他說「心中的惡魔想殺人」,究竟司法制度出了什麼問題,誰讓精神病的殺人者出獄謀害人命?
(本報訊)法務部在10/24發佈新聞說,針對媒體(自由時報)報導「殺2 命關6 年 假釋再殺人」乙文,經查該犯係減刑後刑滿出獄,並非假釋出監;法務部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減刑期滿出獄人陳昆明(以下稱陳員)於92 年4 月16 日犯下殺人罪後,嗣於同年月18 日向警方自首犯行,並自92 年4 月18 日至98年5 月17 日羈押於臺北看守所,羈押日數合計2222 日,嗣於98 年5 月18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 年,刑後監護2 年確定。
陳員於98 年6 月16 日移入臺北監獄執行,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 月24 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惟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 條規定,爰聲請予以減刑,經臺灣高等法院98 年度聲減字第232 號刑事裁定書,將其原處有期徒刑12 年減為有期徒刑6 年。
另依刑法第46 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陳員經以羈押日數折抵後,已無刑期須執行,爰於98 年7 月3 日刑期折抵完畢期滿出監,並交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解送國軍北投醫院執行刑後監護2 年,嗣執行檢察官接獲國軍北投醫院98 年11 月23 日來文認陳某之精神狀態已較入院前改善,得以門診追蹤治療,無繼續住院之必要,檢察官認宜依刑法第92 條第1 項規定以保護管束代之。是故,陳員乃「刑期執行完畢」出獄,並非如部分媒體所述「假釋」出獄而再犯殺人之情事,特予澄清說明。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