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仲彥告壹周刊,求償1億
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民進黨台北市議員參選人童仲彥、陳曉卿
住址(聯絡處所):(10835)台北市萬華區桂林路120號
犯罪嫌疑人:壹週刊社長:裴偉、壹週刊記者:何豪毅
住址(聯絡處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為告發裴偉、何豪毅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要求附帶民事賠償新台幣壹億元整,依法提出告發事:
一、 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有名文。
二、 次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有名文。
三、 再按「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2條有名文。
四、 基此,犯罪嫌疑人壹週刊社長裴偉及記者何豪毅,於10月27日出刊之492期壹周刊以匿名消息來源,「加工自殺」等惡意抹黑字眼,扭曲報導童仲彥家庭及感情事件,不只嚴重損害童仲彥及家人、往生女友之名譽,並意圖使童仲彥於11月27日之台北市議員選舉中不當選,己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並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
五、 童仲彥提出誹謗刑事告發,並請求鈞署調閱張瑞涵自殺案檢警相關鑑識筆錄。對於裴偉及何豪毅兩人,附帶提出民事賠償共新台幣壹億元整。
謹狀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壹週刊》2010年10月27日報導
具狀人:童仲彥
告發人:民進黨台北市議員參選人童仲彥、陳曉卿
住址(聯絡處所):(10835)台北市萬華區桂林路120號
犯罪嫌疑人:壹週刊社長:裴偉、壹週刊記者:何豪毅
住址(聯絡處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為告發裴偉、何豪毅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要求附帶民事賠償新台幣壹億元整,依法提出告發事:
一、 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有名文。
二、 次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有名文。
三、 再按「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2條有名文。
四、 基此,犯罪嫌疑人壹週刊社長裴偉及記者何豪毅,於10月27日出刊之492期壹周刊以匿名消息來源,「加工自殺」等惡意抹黑字眼,扭曲報導童仲彥家庭及感情事件,不只嚴重損害童仲彥及家人、往生女友之名譽,並意圖使童仲彥於11月27日之台北市議員選舉中不當選,己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並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
五、 童仲彥提出誹謗刑事告發,並請求鈞署調閱張瑞涵自殺案檢警相關鑑識筆錄。對於裴偉及何豪毅兩人,附帶提出民事賠償共新台幣壹億元整。
謹狀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壹週刊》2010年10月27日報導
具狀人:童仲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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