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執行第二次江陳會談海空直航協議

(本報訊)第二次「江陳會談」簽署之四項協議,依據協議內容自雙方簽署之日起40日內(即12月13日)生效,交通部及相關機關在發布配套法規後,兩岸直航將正式實施。
第二次「江陳會談」在97年11月4日簽署空運直航、海運直航、郵政合作與食品安全四項協議,旋經陸委會報請行政院,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5條及第95條規定,於11月7日分別送請立法院決議及備查。
四項協議經立法院交付委員會審查,陸委會並赴立法院進行報告,惟迄未能完成審查程序,對於涉及兩岸直航的重大政策之空運直航及海運直航兩項協議,依兩岸條例第95條規定,立法院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即視為同意。
依據兩岸簽署的協議內容,自雙方簽署之日起40日內生效,交通部及相關機關並配合修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國籍及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客運及貨運包機作業程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大陸信件處理要點」等相關配套法規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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