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長候選人 蘇煥智等 與其他前往NCC舉發三立TVBS違法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14台北報導
台北市長候選人蘇煥智與另三位候選人童文薰、謝立康、唐新民今(十四)日前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總部,舉發三立與TVBS即將於十一月五日合辦首場台北市長候選人電視辯論會,但僅邀請蔣萬安、陳時中與黃珊珊三位特定候選人;並排除其他9位候選人,有涉及違反選罷法49條與衞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3項之嫌,並應依衞星廣播電視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蘇煥智表示,他曾經在九月十四日前往NCC對華視、公視、民視、三立、TVBS等電視台在電視辯論會籌備過程,僅邀請三位特定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陳時中、黃珊珊並排除其他候選人參與一事提出陳情,但NCC表示「電視台節目製播是電視台自主營運範疇,不會介入」,蘇煥智批評NCC的說法,等於撇清自己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的責任,有怠忽職守之嫌!根據衞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1(善盡社會責任)、2(公平原則)、3項(第1款: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NCC有管理權責。其中第二點「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但自從選舉登記完成以來,台北市長選舉相關電視新聞皆用大篇幅報導三位特定候選人蔣萬安、陳時中與黃珊珊之新聞,其他候選人之活動與政見都被忽略無視,極為有失公平。蘇煥智更批評,NCC面對嚴重傾斜特定候選人的選舉報導,竟然視若罔聞,根本怠忽職守!
蘇煥智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三項明文規定指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三立與TVB僅邀請特定候選人參與辯論、排除其他候選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違反現行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其中明文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換言之電視台舉辦「競選議題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均「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邀請所有候選人,「不得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如果違反選罷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可以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10條第二項向業者處以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蘇煥智更指出,這也同時構成選罷法第104條規定以其他方法陷市民誤以為祇有主要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參選,而妨害市民知的權利,意圖使他參選人不當選的罪責。選罷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三立及TVBS二家電視台合辦首場台北市長電視辯論會,但僅邀請蔣萬安、陳時中與黃珊珊三位特定候選人,蘇煥智表示,恐已觸犯違反選罷法49條第3項、衞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因而電視台目前祇報三個主要政黨所支持的候選人,而幾乎完全不報其他9位候選人,顯然已經違反「公平報導」原則而牴觸選罷法第49條第三項規定。蘇煥智強調此次三立及TVBS刻意抹煞、藐視其他9位候選人的存在,更是違反選罷法第49條第三項規定,可向業者處以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除此之外,亦有觸犯選罷法第104條規定之虞!依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蘇煥智更指出,NCC對於中天新聞台,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為由予以多次裁罰,並且以此作為決定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許可。結果現在各家電視台明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貴委員會接受舉發後連調查都沒有,就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蘇煥智最後與童文薰、謝立康與唐新民正式要求NCC儘速對於三立與TVBS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一事進行調查、制止兩家電視台之違法行為並做出裁罰,否則不排除向地檢署舉法貴委員會涉及瀆職!
本日除蘇煥智、童文薰、謝立康與唐新民四位台北市長候選人前往NCC陳情之外,另有金門縣長候選人林志錦到場共同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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