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東錦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26台北 

立委洪申翰與苗栗縣議員曾玟學、陳光軒赴監院檢舉

圖:洪申翰與苗栗縣議員曾玟學---記者陳漢墀攝影

立法委員洪申翰、苗栗縣議員曾玟學、陳光軒今(26)日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舉發鍾東錦擔任苗栗縣議員期間身兼恒威砂石有限公司之股東,鍾一就任議員恒威公司即取得苗栗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更於議會審議《苗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時,發言主張較低之特別稅計徵標準,嗣後該條例修正,恒威公司適用較低的特別稅標準,挖走縣府財源,圖利自己公司。鍾東錦涉嫌未依法迴避議案審議、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圖自己之利益等違法情事,建請監察院依法調查鍾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並依法裁處。 

立委洪申翰、苗栗縣議員曾玟學及陳光軒表示,鍾東錦擔任第十八屆苗栗縣議員期間(20141225日至2018),身兼威公司之股東(2006年至2017),而鍾東錦就任議員後一個月,威公司即取得苗栗縣政府於2015114日核發之「苗栗縣政府土石採取許可證」,許可期間為2015114日至2018114日,鍾東錦有無透過議員身分施壓、協助該公司取得許可? 

鍾東錦更20161110日苗栗縣議會審議《苗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之會議中,質詢表示:「對於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我想以後申請的應該要依照縣府這規定徵收,可是在這之前已經申請的,當時應該沒有把這50元的稅金計入成本,這法規訂定應該是要既往不咎,也就是說舊案是不該去徵收稅的,而是要從今天開始新申請的案件開始徵收,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不然會增加在這之前申請人的負擔」已涉嫌違反20141126日修正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同法第十條第一款「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之規定。 

嗣後2017221日修正之《苗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自治條例施行日前已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每立方公尺以新臺幣二十元計徵。」,鍾東錦似有透過議會質詢使其擔任股東、2015114日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之威公司,較其他公司適用較低特別稅計徵標準之嫌!別家公司每立方公尺要繳50元,恒威公司只要20元!涉嫌違反上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七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立委洪申翰、苗栗縣議員曾玟學及陳光軒三人再次強調,今天提出正式檢舉,針對鍾東錦擔任苗栗縣議員期間涉嫌未依法迴避議案審議、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圖自己之利益等違法情事,請監察院本於職權依法調查,如涉不法應依法裁罰。鍾東錦身為議員即不知依法迴避,涉嫌圖利自己投資之公司,未來如當選縣長,恐更變本加厲。人稱苗栗「砂皇」的議長鍾東錦,以砂石業起家,靠點石成金累積龐大財富,如今更覬覦縣長寶座,圖得是什麼?苗栗縣財政瀕臨破產,是哪些人造成的?請苗栗縣民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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