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崁國小校長蔡樂生炒股遭彈劾



校長蔡樂生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5/2北報

監察院彈劾案件審查會(1)日通過監察委員章仁香、陳小紅提案彈劾澎湖縣白沙鄉赤崁國民小學校長蔡樂生案,被彈劾人蔡樂生未能專心校務,經勸阻、媒體報導及懲處後,仍置之不理,於上班時間依然頻繁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第5條等規定,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章仁香、陳小紅指出,本案經監察院向澎湖縣政府、金管會、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等調閱相關卷證相關機關、單位及企業等綜整出被彈劾人蔡樂生具以下違失:
一、蔡樂生多次遭民眾以「沉迷股市怠忽職守」向澎湖縣政府縣長信箱檢舉,經該府多次勸導,被彈劾人蔡樂生仍置之不理,經縣府派員調查,卻於訪談時蓄意以不實陳訴欺瞞縣府。
二、澎湖縣政府經民眾檢舉並提供被彈劾人蔡樂生上班時間於校長室進行股市交易照片,並經該府調查後,召開「澎湖縣10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惟因無明確事證,未予通過被彈劾人蔡樂生之處分案,然其依舊未知警惕,除意圖對其懷疑爆料之澎湖縣中山國教師進行秋後算帳外,並於遭新聞媒體刊登「遭檢舉上班炒股 校長說是財經研究」後,仍辯稱「上班時並不操作,只是偶爾當成金融教育了解」。復於澎湖縣政府調查時,蓄意隱瞞以「我就進來(校長室)看看(股市)事後我就把電腦關掉」等言詞隱瞞於上班時進行股票買賣之事實。被彈劾人蔡樂生對媒體報導及縣府教育處訪查等警示行為置若罔聞,且未影響其持續委託買賣股票之行為,於報導當日及訪查當日與次日仍進行大量股票之委託買賣行為。
三、被彈劾人蔡樂生「因使用公務電腦從事非公務行為,多次遭人檢舉且經媒體刊載有損校譽」,遭澎湖縣政府記申誡1次以示警告,引起社會訾議,本應對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多所警惕,更加謹守本分,然被彈劾人蔡樂生於受處分後,仍然於上班時間大量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不知悔改有辱校長職務。

二位提案委員指出,校長乃學校的領導者,其領導風格關係著學校的發展,對學校每位小朋友影響甚深,被彈劾人蔡樂生自85年起即擔任國小校長,長期受國家栽培,卻未能廉潔自持以為師表,擔任中山國小及赤崁國小校長期間,雖經民眾多次檢舉「沉迷股市怠忽職守」,經澎湖縣政府調查證實已違反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之規定,並多次勸阻,仍未知警惕,除意圖對其懷疑爆料之中山國小教師進行秋後算帳外,仍持續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復經新聞媒體刊登報導後,亦未覺醒,辯稱「上班時並不操作,只是偶而當成金融教育了解」,然新聞媒體刊登當日蔡樂生仍有高達95筆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行為,且從9時到1330分間,每小時均有委託買賣交易紀錄,又於接受澎湖縣政府教育局訪查之次日進行 64 筆證券商買賣股票之委託。經該府以因使用公務電腦從事非公務行為,多次遭人檢舉且經媒體刊載有損校譽為由,記申誡1次警告,然監察院調閱其後續之往來交易情形,發現蔡樂生於遭澎湖縣政府處分後(106712日至107915日間)共計委託買賣股票19,394筆,29,616張股票 (14個月,每月平均委託買賣筆數約1,380)即便扣除中午12時之休息時間,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之筆數仍達 18,679(平均每個月委託買賣筆數約1,300)若以更保守方式估(扣除可能由代理人郭委託之群益證券往來交),上開期間之交易筆數仍達5,893(即平均每月委託買賣筆數約420筆,以每月22個交易日計算,平均每日上班時間交易筆數仍高達19)。顯見,蔡樂生即便遭媒體刊載、澎湖縣政府懲處仍對該等警示置之不理,於上班時間持續買賣股票,蔡樂生接受監察院詢問時雖表示:「我之前認為可以買股票,我承認不是我的專業,但是後面我們就利用下課時間或下班時間去預掛股票。我會儘量當天一定要把股票賣掉,我大部分時間都是在下課時間買賣股票。」然1076月凱基證券之股票買賣交易紀錄顯示,當月共計委託凱基證券買賣股票1,064筆,1,314張,在20個交易日中,每天均進行委託交易,且僅6天未有每小時(股票交易時間)委託買賣股票,顯示,被付彈劾人蔡樂生所言係屬推諉卸責之詞。公務員於辦公時間內,本應負責盡職,維持良好辦公紀律,不得利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86218日以86局考字第04427號函,及99518日「澎湖縣政府公務人員上班時間應注意事項」提示在案。被彈劾人蔡樂生身為校長,未能依社會大眾對校長道德標準之期許,嚴守分際,謹慎自持,竟利用上班時間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且監察院調查自10441日至107915日止,約3.5年期間被彈劾人蔡樂生之委託買賣股票情形,發現其共計委託買進上市、上櫃股票13,265筆,42,036張,金額約21.75億元;委託賣出上市、上櫃股票20,240筆,42,079張,金額約為21.71億元,股票交易進出頻繁,在買賣下單之機動性及股票價格瞬息萬變之情勢下,能否專心執行校長職務不無疑慮。被彈劾人蔡樂生於上班時間頻繁進出股市之事實已嚴重影響校長職務之執行,違失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故依憲法第97條第2、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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