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股東未當董事長,監察院糾正經濟部

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5/10北報

行政院暨所屬各主管機關未發揮最大股權優勢派任董事長等情案,監察院56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楊芳玲、蔡崇義提出的調查報告,並糾正經濟部。

楊芳玲、蔡崇義針對經濟部提出糾正理由如下:
一、   經濟部主管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與該部所屬國營事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未積極維護公股權益,以行政院90828日函示現職公務員不得兼任政府轉投資事業董事長為由,未發揮股權優勢推派公股代表爭取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越台糖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越台糖業公司)董事長職位,均有怠失。
二、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轉投資事業尼米克船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尼米克船東控股公司)之歷年營運收入全數來自中油公司,惟中油公司未掌握其為單一最大股東與唯一客戶之優勢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以積極有效參與該公司之營運與管理,卻與日商股東輪流派任該公司董事長,損及公股權益,實屬未當。
三、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台糖公司以非屬現職人員為由,對派駐轉投資事業越台糖業公司董事兼總經理未辦理考核,不符合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規定,經濟部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均有疏失。
四、   經濟部怠忽監督管理之責,致使該部直接投資事業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長期未依照經濟部派任直接投資事業董監事及經理人管理要點以及中鋼公司遴派轉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辦法等規定確實建立再轉投資事業董監代表之考核制度,顯有失當。
五、   經濟部直接投資事業中鋼公司提供監察院不實之轉投資事業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108年預算審核與營運績效考評指標等文件,妨礙院執行公務之正確性及公正性,置公權力於無物,經濟部監督管理不周,顯有怠失。
另外,監察委員楊芳玲、蔡崇義促請行政院、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稱輔導會)、交通部及教育部應予檢討改進事項包括:
一、   截至108年底,行政院、財政部、經濟部暨所屬國營事業中油公司、台糖公司、輔導會、交通部轉投資23家公私合營事業為單一最大股東,總投資金額近新臺幣378元,但未能發揮股權優勢派任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然政府監督管理公私合營事業之良窳,關乎國家資金運用效益與公股權益,行政院暨所屬仍應積極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實際參與事業經營或重大決策,不得規避國會之監督,並督促公股董事強化公司治理及提升營運績效。另考量部分轉投資事業為非上市上櫃公司或外國公司,允應適度揭露該等民營事業營運、財務及政府投資相關資訊,俾讓公眾參與政府管理公股股權績效之監督。
二、   行政院、經濟部暨其所屬國營事業中油公司與台糖公司、交通部雖訂有董事代表考核規定,惟評核董事代表之適任標準付之闕如,考核作業顯流於形式;又經濟部、農委會對於公股董事之考核管理鬆散,未定期考核,僅於公股董事屆期任滿時始辦理考核;另財政部、農委會、輔導會未將政策任務目標達成情形列為考核項目,致無法確保公股董事積極維護政府權益,均有未洽。
三、 教育部未就轉投資事業香港廣邑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廣邑公司)經營成效、派兼董事、重大議案等之監督與管理建立相關法制規範,應儘速檢討改進;又教育部所屬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下稱高教基金會)係以推動高等教育國際學術合作為設立宗旨,該部允宜評估委託高教基金會代管香港廣邑公司與租用給香港浸會大學的荃灣校產之可行性,以強化臺港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之功能,彰顯投資目的,精進投資效益,並有效落實相關監督及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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