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尾前鄉長莊仁舜 洩漏投標收回扣遭彈劾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5/13台北報導】
監察院發布新聞說,「據彰化縣政府函報,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 審理105年度上訴字第1821號該縣田尾鄉前鄉長莊仁舜涉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0萬元,爰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檢陳該判決,送請監察院審查等情」乙案,
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12 日上午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 李月德對田尾鄉前鄉長莊仁舜之彈劾案。
據指出, 莊仁舜利用田尾鄉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 洩漏投標廠商資料予許忠、 推由許忠遊說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 收受許忠向得標廠商收取之工程回扣款35萬元等行為, 經法院判決成立洩密、妨害投標、收取回扣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0年9月在案,重創公務員之廉潔形象。故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 以正官箴。
高鳳仙、李月德說明彈劾理由如下:
一、莊仁舜與許忠關係密切,許忠是其與投標廠商之間的聯繫管道。 莊仁舜為使聯贏公司順利得標,於101年7月31日「 田尾園藝特定區V-5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工程」(下稱V-5 工程)標案截止投標後, 隨即向不知情之承辦採購發包郭姓總務人員取得V-5工程投標廠商 資料,並於當日洩露V-5工程案投標廠商資料給許忠, 推由許忠前往與該標案另2家投標廠商協議,就後續將於101年8 月間開標之「田尾園藝特定區V-9號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工程 」、「田尾園藝特定區IV-2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工程」 標案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其上開行為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第6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臺中高分院亦為相同之認定, 判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核有重大違失。
二、莊仁舜推由許忠尋找內定廠商投標「田尾園藝特定區IV-1號 道路景觀路燈及步道安全設施工程」(下稱IV-1工程)標案, 並要求內定之廠商給付回扣。其於102年6月13日下午5時IV -1工程標案決標後,隨即洩漏該投標因僅2家廠商投標而無法決標 之消息給許忠,許忠於當日下午5時40分再將僅2家廠商投標之消 息告知仙沛公司陳姓負責人。莊仁舜於102年6月24日下午5時 IV-1工程第二次決標後,洩漏投標廠商資料給許忠, 許忠與陳姓負責人即於該日下午碰面,並確認收取回扣之百分比。 仙沛公司得標後,陳姓負責人於102年7月11日下午將35萬元 回扣交付許忠,許忠於當日下午6時30分將35萬元回扣交付莊仁 舜,莊仁舜將其中5萬元分配給許忠。其上開行為觸犯刑法第132 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臺中高分院亦為相同之認定,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 核有嚴重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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