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蔡錦賢犯案潛逃又2度參選,監察院糾正內政部要行政院檢討

蔡錦賢議員大頭照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8,8,10

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於2010年及2014年地方選舉時,對預備行賄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逃匿,仍兩度容任新北市議員候選人蔡錦賢參選,似有違公平正義原則,選務選政機關有無違失等情,有深入瞭解之必要等情」案,監察院於8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陳師孟、蔡崇義所提調查報告,糾正內政部,並函請中選會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陳師孟、蔡崇義表示,內政部早在2010年729日針對中選會提出選罷法第26條修法建議案,函復將於日後修法納入研議,該部明知該條修法的重要性與急迫性,卻時隔1年半才於2012年330日函請中選會表示修法意見,復拖延3年,到2015年16日才邀請中選會、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研商選罷法第26條修正案,取得「將賄選預備罪納入終身不得參選之條件」修法共識後,卻竟然又以須通盤檢討研議為由擱置,嗣後反而以本案已「即刻召開會議研商」列為當年的施政績效,甚為荒謬。2016年111日,該部召開研商會議又推翻前次修法的決議,之後即未再針對該條研議修法,一直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061227日初審通過立法委員蔡易餘提案修法,內政部才在2018年213日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開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參酌上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決議,提出再修正條文,將「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而未執行」,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自2010年7月內政部函復中選會將研議修正選罷法第26條後,歷時8年,數次延宕,迄2018年2月始增列提出該條修法草案,該部雖稱出於通盤檢討整部法律之修法考量,惟查上開期間選罷法已歷經8次修法,該部貽誤修法契機,使犯預備行賄罪之人逃匿致行刑權罹於時效不得再執行刑罰後,鑽法律漏洞而具有候選人資格,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核有行政怠惰之違失,因此提案糾正內政部。

監察委員陳師孟、蔡崇義指出,賄選預備罪本質上仍屬行賄罪,僅係行為階段不同,又依司法實務見解,行刑權消滅後,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罪刑,仍屬存在,賄選預備罪因逃匿致行刑權罹於時效,所生不利效果自應歸責於己,倘容任類此情形得登記為候選人,不僅不符國民法感情,亦與公平正義原則有違。因此,要求行政院在選罷法第26條規定完成修法前,督促中選會審慎斟酌現行行政解釋之妥適性,依據法律審定候選人資格,倘認確有修法必要,則應儘速研提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以防堵法律漏洞,展現政府選賢與能,貫徹杜絕賄選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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