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溝堤岸缺維護管理也未改善,監察院糾正彰化縣政府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8,8,8

我國各縣市農田灌溉之圳溝堤岸,常為民眾通行便利而逐漸成為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依地方制度法第1920條規定,此類「道路」管理維護,應屬地方自治事項,納入道路體系管理,惟事實上地方政府均未維護管理。監察院2012年調查後,行政院督飭農委會依調查意見協調各農田水利會與地方政府進行協商,釐清維管權責。截至去2017年1110日止,完成釐清管轄權有1034件,968件尚未釐清,其中彰化縣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公所292件案件最多。監察院於本(8)日通過監委仉桂美、劉德勳提案糾正彰化縣政府。

仉桂美、劉德勳表示,農委會於2015年716日邀集相關機關開會,依據圳溝堤岸做道路使用之態樣,分為AB、C三種類型,請各地方政府與農田水利會儘速辦理釐清。依該會提供資料,全國已有7個農田水利會已全數釐清,而彰化縣境內部分,位於縣道11條路段內之圳溝堤岸,彰化縣政府業已完成接管,其餘292均屬鄉鎮市公所(不含北斗鎮、芬園鄉)案件。依彰化農田水利會表示,這些圳溝堤岸確已舖設硬舖面供民眾通行使用,大部份劃有標線、交通號誌、編訂路名等,而多數地段均曾發生交通事故,且部分地段事故頻繁,並曾發生國家賠償事件,依地方制度法及該縣相關道路自治法規與要點,將此類圳溝堤岸予以納入道路系統管理維護,乃屬當然且有其必要性,惟各鄉鎮市公所卻未能積極處理,自有違失。而彰化縣政府雖已就其所涉縣道路段完成接管,但身為上級道路主管機關,對於此一涉及跨鄉鎮市之道路主管業務,未能視其優先程度(例如:車禍肇事率、車流量等),提出整體性改善及養護計畫,積極協助與具體推動,並善盡監督輔導之責,顯有怠失。

仉桂美、劉德勳於調查報告並指出,地方政府將已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之圳溝堤岸,納入道路系統維護管理,依現行道路相關法規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解釋及法務部針對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有關「民眾利用水利設施通行,因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其賠償義務機關之決定」解釋,並無適法性問題,且此項做法之目的在於確保公眾通行安全與生命財產之保障,以及避免發生國家賠償事件,並不以圳溝堤岸本身為道路用地或權屬與管理機關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與道路主管機關為必要,地方政府如認其使用類別與權屬確有變更之必要,或其結構不符道路安全規範而需加以改善,允應研議循相關規定與程序妥適處理,惟在尚未處理完成前,仍應負其維護管理之責。農委會應持續協助各農田水利會與地方道路主管機關,並參照公路法第31條規定之精神,建立農田水利會與地方道路主管機關雙方可資遵循之規範,避免日後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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