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張德正15萬元交保並有多項限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 103 年 1 月 31 日 發稿單位:公共關係室 連 絡 人:歐嘉茹 連絡電話: 02-23146871*6039 編號: 103-04 本院 103 年度聲羈 ( 更二 ) 字第 5 號案件新聞稿 一、有關被告張德正羈押裁定 ( 本院 103 年度聲羈更 ( 一 ) 字第 4 號 ) ,經台灣高等法院於 103 年 1 月 31 日以 103 年度偵抗字第 107 號裁定撤銷發回更審,本院裁定主文:「被告張德正以新臺幣 15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台北市羅斯福路○○○,另應遵守: 1. 須依檢察官或法院之傳喚如期到庭; 2. 除維持日常生活及醫療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醫療及訴訟以外無關之活動; 3. 對本案或其他涉訟案件之當事人或家人不得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二、理由意旨略以: (一)、 被告自承有駕駛聯結車輛衝撞總統府正大門之客行為,且依其供詞、行為前於部落格留言、留存於電腦資料檔案內容,另證人吳○○證詞,可見被告駕駛大噸重車輛,不顧站岡安全人員,以高速直接衝向府內,且其事前已預見其行為縱將致他人死亡,猶悍然為之,顯見不違背其本意,而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此外,並有現場執勤人員劉○○、周○○等人於警詢中供述,及卷附監視光碟、車輛行進路線偵查報告、現場照片、文化部函、等在卷可認,有事證足認其涉犯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第 1 項殺人未遂、第 135 條第 1 項暴行妨害公務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4 條第 2 款毀損古蹟等罪嫌重大。 (二) 、 被告自述因不滿先前司法案件始為本件犯行,又於本院訊問中亦稱:「我將行車記錄器的保險絲及 GPS 行車定位拔掉,因為不想讓大家知道我衝撞總統府的過程,我在 103 年 1 月 25 日上午出車時就已經有衝撞總統府的決定」,應認有規避 查緝及司法裁判之意,另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名復屬重罪,揆諸重罪即將加身,趨吉避凶的人性,有事實足認有因重罪而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第 1 項第 1 、 3 款事由。 (三) 、 被告於案發前於部落格留言中提...